疫情期间如何消费维权?快来看四川律协的“3.15”避坑指南!(3)
时间:2020-03-16 10:25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第二款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其中“价格合理”即明确要求商家在销售时不得明显哄抬物价,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也作出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商家哄抬物价的行为属于典型的行政违法行为,有关行政部门可以予以罚款、惩戒。
疫情期间新闻也报道多起商家因哄抬物价而导致被处罚的案例,消费者在遇到这种情况的时候可以通过录音、拍照的方式收集证据,并要求商家出具销售小票,之后可以向12315进行举报。
7.问:疫情期间网购平台卖家无理由随意取消订单该怎么办?
答:网络购物中通常存在如下交易流程:卖家在网络上展示商品及库存信息——消费者浏览选购后加入购物车——消费者提交订单及付款——商家确认订单——商品发货。但是由于出现了新冠肺炎疫情,存在消费者在网购中遇到了已提交订单并付款后,卖家在发货前单方面无理由地取消订单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该规定明确了在消费者提交订单成功后,网购合同即成立,卖家应当按照网购合同的约定即订单内容履行发货义务,不得擅自无理由取消订单。消费者如遭遇次情况,可以在合同履行地之一的买方指定的收货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有权要求卖家继续履行发货义务或者解除合同,并要求卖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8.问:依据《消法》,经营者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保护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答:依据《消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由此可以看出,经营者对于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要经消费者同意,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其信息不泄露、不丢失。乘坐公交车、购买药品时的实名登记是特殊时期的防控措施,消费者应积极配合,也可要求经营者采取措施保护个人信息,并说明疫情解除后对于个人信息的销毁措施。
9.问:消费者如果发现自身个人信息泄露,或接听骚扰电话及垃圾短信时应怎样维护自身权益?
答:当消费者发现有接听到骚扰电话或垃圾短信时,消费者可以向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进行举报。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为中国互联网协会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设立的举报受理机构。负责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承担关于互联网、移动电话网、固定电话网等各种形式信息通信网络及电信业务中不良与垃圾信息的举报受理、调查分析以及查处工作。
10.问:近日来随着交通状况的陆续好转和春节假期的结束,不少物流公司已陆续恢复正常运营,在此情况下不少消费者仍然表示物流及配送延误严重,如果快递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快递配送过慢或丢失该如何维权?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