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如何消费维权?快来看四川律协的“3.15”避坑指南!(2)
时间:2020-03-16 10:25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2)合同解除后,如何判断退款数额呢?从本次疫情来看,暴发时间已经临近春节,正值旅游旺季,组团社(旅游经营者)已经实际向接待宾馆、交通运输企业、景点方等支付了大部分费用,且旅游出行的团费高于平时时段,如果简单地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把组团社已经支出的各项费用都作为不可退还的各项费用扣除,会导致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利益严重失衡。
因此在判断组团社扣除的费用是否属于“不可退还”的费用时,应当本着公平原则,从事实上和法律上两方面判断是否具有退还的可能性,结合组团社支出的费用性质、用途,接收费用的对象,本次疫情发生后对上述费用的客观影响等多个方面综合考虑,并以此作为原则来平衡旅游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的合法权益。
(3)已出发的旅游团,出现旅行滞留或者取消项目,损失又该如何承担呢?根据《旅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变更旅游行程,在征得旅游者同意后,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分担。
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或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因此减少的旅游费用的,应予支持。因疫情影响出现旅行滞留的,由旅游消费者自行承担食宿费用,如果增加了返程费用,应当由旅游者和旅行社根据公平原则进行分担。因疫情影响取消旅游项目的,旅游者可以要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因此减少的旅游费用。
4.问:疫情防控期间,部分商户、加油站拒收现金,这个是否合理?是否违法?
答:商户拒收现金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的法律规定。商户及其工作人员应做好相应的防范措施,但不应违反法律的规定而拒收现金。
5.问:消费者如果买到假冒、伪劣、“ 三无”防护用品,消费者应如何利用法律手段快速有效维权?
答:保留该防护用品及购买凭证:收银小票、交易记录等。可以采用以下方式维权:
a、申请退货退款。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的规定,当经营者提供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时,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或者换货,由经营者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若经营者明知是不合格的商品仍销售的,构成欺诈行为,消费者有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除要求经营者退还已支付货款外,还可要求经营者按照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不足500元时,为500元。如通过网络渠道购得,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申请七天无理由退货,商家收到货物后七天内退回购货款项。
b、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中国消费者协会也建议消费者要主动参与消费监督,对于部分经营者制假售假、以次充好等不法行为,拨打12315等热线,积极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加强消费维权社会共治。
c、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消费者协会保护法》第56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d、向公安机关举报。根据我国《刑法》第140条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构成犯罪。当然买到假冒、伪劣、“三无”防护用品,销售者还可能涉及诈骗等刑事犯罪,故可向公安机关举报,待查实后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问:疫情期间购买商品时遭遇价格飞涨,店铺声称合法,该如何维权?
答:在疫情期间,有部分消费者在前往药店购买酒精、口罩或者在菜市场买菜时遇到酒精、口罩、菜品明显高于市场价的情况。由于疫情期间相关防护用品和食品供不应求,部分不法商家利用市场市场行情和消费者的恐慌心里借机哄抬物价,谋取暴力,此种行为不仅严重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不利于疫情防控。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