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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消费维权十大典型事例(2)

  【事例简介】2019年4月,富平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富平县某体验中心的工作人员每天通过现场演示向老年人进行“吃药就是要命,只要睡理疗床包治百病”的不实宣传,诱导老年人购买理疗床。

 

  【处理结果】富平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在现场进行了调查取证,发现当事人正在以演示解说方式推销理疗床,并宣称该床能治百病。经立案调查,最终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

 

  【评析】依据《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经营者销售保健用品时,其对产品功效的介绍应当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的治疗,不得以举办健康讲座、免费试用、体检、培训等方式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购买其保健用品”作出处理。此举有力打击了保健市场乱象,保护了消费者特别是老年消费群体合法权益。

 

  购车未获知情权


  车城知错终退款

 

  【事例简介】2019年10月,韩女士投诉称在澄城县某车城购买一辆吉利牌小轿车时,与车城协商的购车总款项是9.5万元,韩女士交付了购车全款并将车开走。韩女士在车管所给新车挂牌时却发现购车发票上车款总价值是9.3万元,韩女士向车城提出质疑并要求退还与发票不相符的0.2万元,车城既给不出合理解释也不同意退款。

 

  【处理结果】在澄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的努力下,该车城对韩女士的诉求给予妥善处理:1.按要求明确告知每一位消费者,出具购车发票时会扣除车辆未销售期间所产生的0.2万元服务费。2.所收取的服务费要出具正式发票。3.退还韩女士0.2万元没有开具发票的服务费。

 

  电商售后未尽责


  求助维权获赔偿

 

  【事例简介】2019年9月,咸阳市渭城区周陵市场监管所接到投诉,刘女士于2018年10月通过互联网在京东购物商城购买了一台洗衣机,安装时被告知有两种不同价格的水龙头供选择,刘女士选择了其中一种。结果在后期使用中却因水龙头问题造成家里和楼下邻居家被淹。经专业售后人员查验后发现,刘女士选购的为外采部件,非厂家龙头,不具备防溢出功能。刘女士联系了网络商家和厂家售后进行协商,但双方因责任划分和赔偿数额问题未能谈拢。

 

  【处理结果】接到投诉后,周陵市场监管所快速组织执法人员前往现场,对商家进行约谈,并结合有关问题进行了调解。该厂家咸阳售后公司连同送货方表示愿意承担责任,为刘女士免费更换洗衣机龙头,并赔偿经济损失8000元。

 

  侵犯商标专用权


  依法拆除加罚款

 

  【事例简介】2019年7月,志丹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品牌保护与售后服务管理部举报称,其辖区某烟酒商行自2016年起在门头牌匾上突出“五粮液”字样,且字体与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五粮液”注册商标一致,要求立案查处。

 

  【处理结果】志丹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经现场检查、询问,对该店门头牌匾及在售货物进行拍照取证,并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证明该门店当事人未经商标持有人许可,擅自在门头牌匾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属实,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相关规定,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志丹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其立即拆除涉嫌侵权的门头牌匾,并处以5000元的行政处罚。

 

  村民维权护农资


  求助维权保权益

 

  【事例简介】2019年9月,凤县凤州镇几位村民投诉称4月在凤州镇某农资经营部购买了育果袋,结果日前发现所使用的育果袋因扎口铁丝锈蚀断裂造成育果袋张口,这会影响成熟苹果的品质。在与商家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投诉至市场监管部门寻求帮助。

 

  【处理结果】凤县市场监管局调解人员详细了解果农的诉求后,随即约谈该农资经营部负责人张某,张某承认果农的投诉基本属实。随后,调解人员组织双方协商补救措施。经工作人员反复沟通,帮助双方厘清各自责任,最终双方在补救费用上达成共识。张某支付果农补救费、补偿款共计5万余元。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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