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消费维权十大典型事例
时间:2020-03-13 20:47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超市白菜价飙升
重拳治理不留情
【事例简介】2020年1月28日,经群众举报,在西安市未央区某超市的联营蔬菜柜台,大白菜售价从之前的每公斤3.16元调高至每公斤11.96元。
【处理结果】西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蔬菜柜台进行了检查。经查情况属实,其行为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西安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依法处以10万元罚款。
【评析】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对其作出处罚。
违法交易野生动物制品
行政处罚绝不手软
【事例简介】2020年1月23日,镇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镇巴县某农贸市场冰柜中存有麂子腿、麂子肋条、野鸡、猪獾等野生动物制品,当事人行为涉嫌违法交易野生动物制品。
【处理结果】镇巴县市场监管局立即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存放在冰柜中的野生动物制品是2019年12月19日从四川省万源市李某处抵1640元账款收回来的,当事人也无法提供合法来源证明,将其存放在冰柜中待销售。镇巴县市场监管局没收了冰柜中所有的野生动物制品,对当事人处以货值3倍罚款,共计4920元。
【评析】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相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垄断涨价属违法
坚决查处促竞争
【事例简介】2018年7月,延安市10家混凝土生产企业以原材料价格上涨为由,商议联合将混凝土销售价格上调为每立方米60元,并对部分不接受涨价的下游用户停止供货。由于混凝土产品的使用受距离限制,建筑企业无法选择区域外的混凝土生产企业,迫于无奈接受了这10家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联合涨价行为,某建筑企业投诉至市场监管部门寻求帮助。
【处理结果】经过省、市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的联合调查。2019年8月,省市场监管局对延安市这10家混凝土生产企业实施垄断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合计492万余元。
【评析】这10家混凝土企业的联合涨价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
未成年自购手机
家长投诉获退款
【事例简介】2019年8月,山阳县邱女士投诉其子一个月前未经家长同意私自购买一部价值1699元的智能手机。她联系手机店要求退货,商家却以手机已经使用一个多月为由拒绝退货,邱女士无奈向市场监管部门求助。
【处理结果】山阳县市场监管局调解人员依法向商家作了法律解读并指出,邱女士的儿子只有12岁,在未经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其擅自与商家形成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经调解,手机店退还邱女士1699元。
【评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作出以上处理。
扬言器械治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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