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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印发《“中国渔政亮剑2020”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2)

  4.相关要求。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力争实现生产、运输、销售全链条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并落实好渔政、海警海上渔业执法协作配合机制,实现线内外执法无缝衔接。突出重点区域,强化“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北纬35°线”“北纬26.5°线”“省际交界线”等分界线两侧海域执法。突出重点时段,根据不同海区开渔时间,加大港口、海上巡查力度、频率。突出重点对象,将异地休渔渔船、异地挂靠渔船、去向不明渔船、大型冷冻船、“刺改拖”“围改拖”渔船以及海事法院扣押渔船纳入重点监管范围。严格监管专项捕捞行为,发现违规的,取消其本年度专项捕捞资格和次年专项捕捞许可证申请资格,并依法严处。

 

  承担单位:沿海各省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

 

  (三)水生野生动物保护专项执法行动

 

  1.行动时段。全年。

 

  2.行动目标。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非法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和贸易,严格规范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行为。

 

  3.主要任务。贯彻落实《野生动物保护法》《关于联合开展打击野生动物违规交易专项执法工作的通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对水生野生动物饲养繁育场所实施封控隔离,坚决取缔非法水生野生动物市场,严厉打击各类非法捕捞贩卖等行为。严格规范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行为,全面加强人工繁育及展示展演场所监管。充分发挥投诉举报平台作用,及时受理对违规经营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投诉举报,快查快办,严查严办。加强科普宣传,提高全社会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引导树立科学文明的饮食观,摒弃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

 

  4.相关要求。专项执法行动期间,按照渔业渔政局有关工作部署和要求,及时报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阶段性工作进展及执法情况统计表,重大情况随报。

 

  承担单位:各省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

 

  (四)内陆重点水域禁渔专项执法行动

 

  1.行动时段。行动时间与各重点水域禁渔时间同步。

 

  2.行动目标。贯彻《渔业法》相关规定,落实《农业部关于实行黄河禁渔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8〕2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实行海河、辽河、松花江和钱塘江等4个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1号)、《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5〕1号)、《农业部关于发布珠江、闽江及海南省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7〕4号)要求,确保渔船按照规定休渔,实现内陆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

 

  3.主要任务。多角度、全方位宣传内陆重点水域禁渔政策。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以县(区)为单位建立禁渔渔船台账,实施“定人联船”“信息周报”,掌握所辖渔船动态。组织水上、陆上禁渔巡回检查、交叉执法、联合执法,确保禁渔秩序平稳。适时组织执法联动活动和省际间联合交叉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利用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等生产性垂钓作业行为,娱乐性垂钓行为不再纳入执法范围。

 

  4.相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完善执法行动安排,特别是海河、辽河、松花江、钱塘江流域等地区,要总结首次禁渔成效,进一步优化行动方案。明确重点水域、重点时段、重点监管对象,对主要作业区域、非法捕捞活动易发、高发水域和交界水域实行分片包干、高频巡查、驻守检查。强化省际、地区间执法合作,提升执法效能。强化案件查处,规范案件办理。

 

  承担单位:沿长江、黄河、海河、辽河、松花江、钱塘江、淮河、珠江、闽江等流域各省(区、市)及海南省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

 

  (五)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专项执法行动

 

  1.行动时段。全年。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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