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酒类商品经营许可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2)
时间:2020-03-06 17:18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申请人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或者电子政务平台提出申请的,以申请材料到达区市场监管局指定的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子政务平台的时间为收到申请材料的时间。
第十条(告知承诺书送达)
区市场监管局收到申请后,应当制作加盖本机关印章的《酒类商品批发许可告知承诺书》《酒类商品零售许可告知承诺书》(以下统称告知承诺书)并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的,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当场发给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电子政务平台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告知承诺书。
第十一条(告知承诺书内容)
告知承诺书应当明确许可所需材料和材料提交要求。告知承诺书约定申请人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应当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约定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一定期限内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应当按照约定期限提交。
第十二条(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收到告知承诺书,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被告知的期限内,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告知承诺书中载明的内容作出确认与承诺。
第十三条(提交告知承诺书)
申请人应当将经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和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材料当面递交或者邮寄给区市场监管局。
告知承诺书经区市场监管局和申请人双方盖章后生效。
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区市场监管局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第十四条(告知承诺后的许可决定)
区市场监管局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材料后,能够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当场制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向申请人颁发酒类商品经营许可证(含正、副本)。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区市场监管局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制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的救济方式和途径。
第十五条(撤销行政许可情形)
区市场监管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被许可人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30个工作日内,对被许可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被许可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六条(听证权利告知)
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前,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向被许可人制发《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告知被许可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十七条(组织听证)
被许可人收到《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被许可人未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此权利。听证准备及听证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撤销许可决定)
区市场监管局经听证后决定撤销行政许可的,应当制作《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自作出撤销许可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
第十九条(许可证的变更)
被许可人的名称、地址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许可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被许可人应当提出变更申请,愿意签署告知承诺书的,应当按告知承诺书的要求提交材料,区市场监管局应当按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第二十条(许可证的延续)
酒类商品经营许可有效期为五年。房屋租赁期不满五年的,有效期以租赁期为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