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酒类商品经营许可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
时间:2020-03-06 17:18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日期:2020-03-06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浏览:136 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消息,《上海市酒类商品经营许可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3月31日。
《办法(试行)》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市场监管局应当依法办理酒类商品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酒类商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被许可人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被许可人自行提出注销申请的;酒类商品经营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酒类商品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经营假冒伪劣酒类商品且情节严重的,区市场监管局可以依法吊销酒类商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市酒类商品经营许可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酒类商品交易活动,加强酒类商品流通监督管理,保障酒类商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范围内酒类商品经营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许可证制度)
本市酒类商品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酒类经营活动。
酒类商品经营许可证分为《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和《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
第四条(职责部门)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是本市酒类商品经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市酒类商品的行政许可和监管工作。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是本区酒类商品经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酒类商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在市市场监管局的指导下对辖区内酒类商品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管理原则)
本市酒类商品经营许可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六条(许可方式)
本市酒类商品的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
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申请人提出酒类商品经营许可申请,区市场监管局一次性告知其许可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许可条件,由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方式。
第七条(许可条件)
申请人申请酒类商品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申领《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应当具有与经营业务相匹配的资金;
(二)具有符合所经营酒类商品的特性,且能确保酒类商品质量与安全的经营(仓储)场所。申领《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应当具有与所经营酒类商品相匹配的仓储场所;
(三)具有符合所经营酒类商品的特性,且能确保酒类商品质量与安全的管理制度。经营散装酒的还应具有符合有关散装食品经营要求的制度;
(四)具有熟悉酒类商品业务知识的人员;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许可证的申请)
申请人申领酒类商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经营地址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管局提出。
申请人可以到区市场监管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或市场监管局指定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电子政务平台提出申请,并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许可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第九条(收到申请)
申请人到区市场监管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提出申请的,以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时间为收到申请材料的时间。
申请人通过信函提出申请的,以区市场监管局收讫信函的时间为收到申请材料的时间。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