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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甘肃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3)

  第三十一条 地方标准的编号由代号、顺序号和年代号三部分组成。代号由字母“DBS”加上甘肃省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数加斜线组成,标准顺序号与年代号之间的连接号为“-”字线。

 

  第三十二条 地方标准公布和实施日期之间一般设置一定时间的过渡期,供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标准执行各方做好实施的准备。

 

  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标准执行各方根据需要可以在标准公布后的过渡期内提前实施标准,并公开提前实施情况。

 

  第三十三条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将在地方标准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提交报送文件、标准文本以及编制说明等备案材料(含电子版)。

 

  第三十四条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定期开展地方标准评价分析,发现备案的地方标准违反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当书面向标准公布单位反馈纠正意见。具备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条件的,应当提出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建议。

 

  第三十五条 地方标准公布实施后,如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有关部门、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食品生产经营者等可以提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实施后,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应当及时废止相应的地方标准,在官方网站公布废止并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第三十六条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地方标准的解释,标准解释与地方标准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办公室组织标准起草人和起草单位为标准解释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十七条 地方标准及标准解释在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官方网站上公布,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第三十八条 根据需要,办公室组织标准起草单位等编写标准实施要点问答,报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审核后公布,为标准的实施提供指导。

 

  第六章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跟踪评价和修订

 

  第三十九条 地方标准公布实施后,县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地方标准的宣传和跟踪评价工作,组织并广泛发动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食品生产经营者等社会资源,收集地方标准实施过程中的问题、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条 各地收集到的地方标准实施过程中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办公室反馈。

 

  第四十一条 办公室应当对收集的标准跟踪评价意见进行汇总分析,并反馈标准起草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办公室可组织开展重点标准的专项跟踪评价工作。

 

  第四十二条 跟踪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地方标准制定、修订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三条 地方标准公布后,主要技术内容需要修订时,修订程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和批准公布程序执行。

 

  第四十四条 地方标准的个别技术内容需作纠正、调整、修改时,以地方标准修改单形式修改。

 

  标准修改单经公开征求意见、审评委员会议审查通过后,报请该标准审评委员组组长签署意见,由办公室报送甘肃省卫生健康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批准公布程序执行。

 

  第四十五条 对标准编辑性错误等内容进行调整时,办公室责成起草单位修改,通过公布标准勘误加以更正,并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备案。勘误内容自勘误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甘肃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有效期2020年3月2日至2022年3月2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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