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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甘肃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2)

  第十四条 立项建议应当包括需要解决的主要食品安全问题、立项的背景和理由、现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依据、可能产生的经济和社会影响、标准候选起草单位等。

 

  第十五条 审评委员会向甘肃省卫生健康委提出地方标准制定计划的咨询意见。

 

  办公室根据立项建议和审评委员会的咨询意见,对承担标准起草单位提出建议。

 

  第十六条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在公布地方标准规划和年度计划前,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七条 列入地方标准制定计划的项目在制定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证明食品存在安全隐患,或食品安全风险管理中发现重大问题,可以紧急增补地方标准制定、修订项目。

 

  在制定、修订地方标准前,根据风险管理需要,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可提出食品中有害物质的临时限量值和临时检验方法的建议。甘肃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向标准起草单位进行通报。

 

  第三章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起草

 

  第十八条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与标准起草单位签订委托协议。

 

  第十九条 起草地方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考虑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客观实际需要,参照相关的国家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第二十条 标准起草单位和起草负责人在起草过程中,应当深入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试验验证,充分听取行业协会、食品生产经营者等标准使用单位、有关技术机构和专家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起草工作,并将标准草案、编制说明等送审材料及时报送办公室。

 

  送审材料的编写要求由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标准起草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或未按规定完成标准项目起草工作的,省卫生健康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5年内不得承担地方标准起草任务。

 

  第四章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征求意见和审查

 

  第二十三条 办公室对标准送审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及与其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之间的协调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后,提交审评委员会会议审查。审评委员会会议审查通过,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并及时报送甘肃省卫生健康委。

 

  第二十四条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组织征求部门、行业意见,在官方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

 

  对于检验方法类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存在重大争议的,由办公室选择验证单位进行验证。

 

  第二十五条 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对收集到的反馈意见进行研究,完善标准征求意见稿,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形成标准送审稿。

 

  第二十六条 办公室适时提请审评委员会会议审查标准送审稿。

 

  审评委员会负责对标准送审稿的科学性、实用性以及其他技术问题进行审查。地方标准起草人员不得参加审查专家组工作。

 

  第二十七条 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提交秘书长会议进行审查,对审评委员会的审查结果以及与相关法律法规的符合情况提出意见。

 

  主任会议前,秘书长组织副秘书长、委员工作组成员以及秘书处秘书等对提交主任会议的标准进行技术审核。必要时,可邀请审评委员会外专家参加技术审核,并请标准起草负责人参加。

 

  第二十八条 未通过审查的标准,审评委员会应当说明未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审查意见。标准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审查意见修改,由办公室审核后提交审评委员会或秘书长会议再次审查。

 

  有重大原则性修改内容的,应再次征求部门、行业意见,并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九条 标准送审稿经主任会议审查通过后形成标准报批稿。办公室委托专业出版机构与标准起草单位共同校对报批稿,确保文本准确无误后,及时报送省卫生健康委。

 

  第五章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批准、编号和公布

 

  第三十条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以公告形式公布地方标准。在标准审定过程中应当再次审核待公布标准的制定程序及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性。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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