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甘肃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0-03-05 18:46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日期:2020-03-05 来源: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274 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卫生健康委,省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局,省疾控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9〕556号)等要求,省卫生健康委组织制定了《甘肃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3月2日
甘肃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9〕556号)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组织制定、修订、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开展地方标准宣传、跟踪评价、清理、解释和咨询等。
制定地方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食品安全为宗旨,以风险评估结果为科学依据,对地方标准的安全性、科学性、实用性负责。
第三条 地方标准涵盖范围:地方特色食品,指在部分地域有30年以上传统食用习惯的食品,包括地方特有的食品原料和采用传统工艺生产的、涉及的食品安全指标或要求现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能覆盖的食品。
第四条 地方标准包括地方特色食品的食品安全要求、与地方特色食品的标准配套的检验方法与规程、与地方特色食品配套的生产经营过程卫生要求等。
第五条 地方标准不得与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矛盾或重复。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括通用标准)已经涵盖的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农药兽药残留、列入国家药典的物质(列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的除外)等不得制定地方标准。
第六条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根据国家要求和地方标准实际,及时清理、整合、修订或废止地方标准。
第七条 地方标准制定工作包括规划、计划、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编号、公布、跟踪评价以及修订等程序。
第八条 甘肃省食品安全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评委员会)负责审评地方标准,提出实施地方标准的意见建议,研究解决地方标准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审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秘书和委员,下设办公室。
审评委员会以主任会议、秘书长会议及委员会会议的形式议事。
第九条 审评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甘肃省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局,该局食品科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审评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拟定地方标准制定计划,督促检查标准制定项目执行情况,审核并上报地方标准草案,开展地方标准的宣传培训、指导、解答、跟踪评价、研究和交流,负责我省地方标准具体工作。
第十条 鼓励跨部门、跨领域的专家和团队组成标准协作组参与标准起草、跟踪评价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第十一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指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负责地方标准立项咨询、标准备案工作,省卫生健康委及其综合监督局等加强与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的业务联系工作。
第二章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规划、计划和立项
第十二条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制定地方标准规划,并在确定地方标准年度计划前应当向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书面咨
询立项建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应当书面回复。
两个以上省份提交同一地方标准立项计划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应当研究纳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计划。
地方标准规划应当明确地方标准的发展目标、实施方案和保障措施等。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食品生产经营者等可向甘肃省卫生健康委提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