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2)
时间:2020-03-05 18:40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
(二)只规定了最高罚款数额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三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下确定,从重处罚应高于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六十但不得超过最高罚款数额;
(三)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倍数和最高罚款倍数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低罚款倍数和最高罚款倍数的中间倍数,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倍数;
(四)只规定最高罚款倍数未规定最低罚款倍数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倍数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倍数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下确定,从重处罚应高于最高罚款倍数的百分之六十但不得超过最高罚款倍数。
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未满14周岁的公民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没有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
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五)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主动投案向行政机关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的,可以在法律责任低限以下确定处罚结果,并可以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属于特别严重等次的,可以按照严重或者一般等次进行处罚;
(二)属于严重等次的,可以按照一般或者轻微等次进行处罚;
(三)属于一般等次的,可以按照轻微等次进行处罚;
(四)属于轻微等次的,可免于处罚。
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
(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一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的;
(三)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的;
(四)故意转移、隐匿、毁坏或伪造证据,或者对举报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六)胁迫、诱骗或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十五条从重处罚可以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属于轻微等次的,可以按照一般等次进行处罚;
(二)属于一般等次的,可以按照严重等次进行处罚;
(三)属于严重等次的,可以按照特别严重等次进行处罚;
(四)属于特别严重等次的,可以按照法律责任上限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制作文书、录音、拍照、摄像等多种方式,全过程记录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过程,确保自由裁量权行使公开透明。
第十七条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记录在案。按照一般程序作出的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执法办案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提出处罚建议,经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还应当经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并在案卷讨论记录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