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时间:2020-03-05 18:40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日期:2020-03-05 来源:河南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244 各省辖市、济源市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农业农村局(农委),漯河市、兰考县畜牧局,濮阳市水产主管部门:
为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全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合法、合理、适当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以下简称《制度》),现印发给你们。
全省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农业执法人员要充分认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贯彻《制度》要求,切实提高农业行政执法水平,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2020年2月27日
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全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合法、合理、适当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农业行政处罚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和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实施农业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行政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遵循以下原则:
裁量权法定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裁量结果适当原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结果应当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等相同或相近的违法行为,同一行政区域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第五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包括是否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的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条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事项规定有自由裁量空间的,省农业农村厅结合全省实际制定省级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明确处罚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并向社会公开,供全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参照执行。
第七条市、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在省级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对处罚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进行细化和量化,向社会公开,并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第八条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应当包括法定依据、违法行为和处罚措施三个方面。
第九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有罚款幅度、罚款倍数、罚款比例的,或者对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规定有时间幅度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分别划分等级:涉及情况较为简单的划分为轻微、较重、严重三个等级;涉及情况复杂的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级;必要时可划分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五个等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具有羁束性的行政处罚种类,依照执行,不划分等级标准。
第十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且便于制定标准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列出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标准。
第十一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