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苏市监规〔2020〕1号)(3)
时间:2020-03-01 13:05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第二十二条 应当建立生产过程管理制度,对生产过程中关键控制环节的质量安全进行管控。应当制定清场管理制度。各生产工序在生产结束后、更换品种或批次前,应当对现场进行清场并进行记录。清场工作包括剩余物料的处理,中间品、成品的处理,废弃物的处理,生产用具的处理,外包工序的清场。记录内容包括:工序、品名、生产批次、清场时间、检查项目及结果等,清场负责人及复查人应当在记录上签名,同时对清场的结果进行物料平衡的验证。
应当制定清洁管理制度。各生产工序在生产结束后、下次生产前,对车间环境、设备设施、工服和人员进行清洁、验证并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清洁对象、清洁方式、清洁时间、效果确认等。
应当制定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过程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使用标准》(GB 2760)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种类和添加量。
第二十三条 应当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产品出厂检验应当依据产品执行标准规定的所有检验项目进行逐批检验。自行检验的,应当定期与具有合法资质的检验机构对出厂项目进行能力比对或验证,并符合相应的检验要求;不能自行检验的,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第二十四条 应当制订研发管理制度,并配备研发人员。研发部门应当具备研发的能力并制定完善的研发制度及流程。
研发部门对新产品的研发,应当包括对产品合规性、生产工艺、质量安全和营养方面的综合论证,产品配方应当保证运动人群的安全,满足营养需要,并保留完整的论证文件等资料。
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配方管理制度,对产品配方中营养素的均匀性、稳定性、安全性进行跟踪评价并提供相应评价报告。列明配方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依据和规定使用量;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应当符合相应产品标准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相关公告的规定。
第七章 试制产品检验
第二十五条 企业所申报运动营养食品的产品,提供试制食品的检验合格报告,检验项目应当包含《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运动营养食品通则》(GB 24154)标准以及企业标准、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公告规定的全部项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0年3月30日起施行。
附件1 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车间作业区划分表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