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苏市监规〔2020〕1号)
时间:2020-03-01 13:05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省局各处室(局),省药品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已经省市场监管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省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许可活动,加强运动营养食品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所称运动营养食品是指为满足运动人群(指每周参加体育锻炼3次及以上、每次持续时间30min及以上、每次运动强度达到中等及以上的人群)的生理代谢状态、运动能力及对某些营养成分的特殊需求而专门加工的食品。
第三条 运动营养食品的申证类别为特殊膳食食品,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许可类别为特殊膳食食品,类别编号为3003,类别名称为其他特殊膳食食品,品种明细为运动营养食品(补充能量类、控制能量类、补充蛋白质类、速度力量类、耐力类、运动后恢复类)。品种明细应当标明产品状态(固态(粉末、块/粒状)、半固态、液态)。
产品执行标准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运动营养食品通则》(GB24154)及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第四条 本细则应当与《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结合使用,仅适用于江苏省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
第五条 本细则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细则的内容。凡是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细则。
第二章 生产场所核查
第六条 厂房选址和设计、内部建筑结构、辅助生产设施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运动营养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生产场所,生产场所应当根据工艺特性和流程设有相应的供排水设施、清洁消毒设施、个人卫生设施、照明设施、仓储设施等。生产场所与设备设施应当根据工艺合理布局,并便于卫生管理和清洗、消毒。
第八条 生产车间应当按洁净度要求划分为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和一般作业区,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车间作业区具体划分见附件1。
清洁作业区应当对空气进行过滤和净化处理,定期对清洁作业区进行空气质量检测,并对检测能力进行验证。在工艺设备安装完毕、生产车间重大改造后或停产3个月以上应当对清洁作业区的空气洁净度进行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生产。清洁作业区空气洁净度要求和监测频次要求详见附件2。
第九条 生产场所或生产车间入口处应当设置更衣室,并设洗手、干手和消毒设施、换鞋(穿戴鞋套)消毒设施。清洁作业区入口应当设置二次更衣区和洗手、干手和消毒设施、换鞋(穿戴鞋套)消毒设施。
第三章 设备设施核查
第十条 生产设备和设施应当根据实际工艺需要配备。
固态(粉末)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设备一般包括:原料处理设施、混合配料设备、焙干设备、干燥脱水设备、自动包装设备、金属检测设备、自动喷码设备等。
固态(块/粒状)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设备一般包括:原料前处理设备、配料投料设备、熬煮设备、成型设备、焙烤设备、自动包装设备、金属检测设备、自动喷码设备等。
液态和半固态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设备一般包括:水处理设备、配料投料设施、溶胶/煮料设备、混合调配设备、过滤澄清设备、均质设备、杀菌设备、生产设备清洗消毒设施、自动灌装封盖(口)设备、自动喷码设备等。应当根据包装容器特点配备包装瓶、盖等的清洁消毒设施。
具体产品按企业实际工艺流程生产,但其工艺流程必须科学合理、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与原料、半成品、成品直接接触的设备与用具,应当使用无毒、无味、抗腐蚀、不易脱落的材料制作,并应易于清洁和保养。
第十二条 应当根据生产需要合理设计排水设施和废水处理设施,排水流向应当由清洁程度要求高的区域流向清洁程度要求低的区域,清洁作业区排水系统入口应当安装带水封的地漏,以防止固体废弃物进入及浊气逸出,并有防止废水逆流的设计。
第十三条 设置专门的废弃物存放设施,生产加工过程产生的废弃物应当妥善处理,并定期对废弃物处理设施的卫生状况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出厂检验设备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运动营养食品通则》(GB 24154)的检测要求。
第四章 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第十五条 生产设备的布局应当与产品工艺流程相符,避免交叉污染。
第十六条 固态粉类运动营养食品包括湿法工艺和干法工艺。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