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的通(4)
时间:2020-02-28 17:25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⑤被农业农村部、省局实施兽药GMP飞行检查以及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且查实存在严重违反兽药GMP行为或产品质量存在重大隐患的;
⑥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条件已发生重大改变的;
⑦在生产企业一年时间抽不到样品的。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列入本年度省重点监督经营企业:
①上一年被列为省重点监督经营企业未被撤销/取消的;
②本年度经营生产企业不确认产品,未赋二维码、二维码无法识读、查询不到追溯信息或追溯信息不齐全产品以及非法企业产品的;
③采购的兽药未审核、未保存产品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和购货凭证的;
④超范围经营,或销售假兽药、人用药、禁用药,及拆零销售原料药的;
⑤上一年抽检2批次以上不合格的;
⑥被省及辖区市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兽药监督检查且查实存在严重违反兽药GSP行为或存在较大质量隐患的。
2.监督措施。
对本年度被通报省重点监控(督)的企业,所在市、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至少每个月对企业监督检查1次直至撤销或取消重点监控(督),并跟踪抽检直至连续3次检验合格。每次抽样应及时送检,每季度应上报监督及跟踪抽检情况。
3.省重点监控(督)企业的撤销和取消。
(1)撤销。所在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完成每个月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1次并连续跟踪抽检3次,经检验抽检的产品全部合格,企业已对存在问题完成整改,并未新出现本计划十(三)1中任一情形后,属于经营企业的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完成监督报告报所在市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市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核实后向省局提交撤销重点监督建议报告;属于生产企业的,由企业提交整改报告报所在县、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市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核实后向省局提交撤销重点监督建议报告,由省局组织现场核查、确认整改结果。经省局审核认为符合要求的,发文撤销(被农业农村部列为重点监控的企业除外)。
(2)取消。由于企业原因,企业自行提出停止兽药生产、经营活动交回《兽药生产许可证》和《兽药GMP证书》、《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或被发证机关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的,由企业所在地市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省局提交取消重点监控(督)的建议报告,经省局核实后发文取消。由于企业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的,由省局直接发文取消。
附录:1.2020年全省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承担单位和抽检数量
2.2020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指定兽药产品品种
3.2020年第X季度兽药质量省级监督抽检结果汇总表
4.2020年第X季度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假兽药/未赋二维码产品汇总表
5.兽药中非法添加物质检查方法标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