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的通(2)
时间:2020-02-28 17:25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兽药质量监督抽检遵循突出重点、强化预警、固本清源、扶优打劣的要求,按照“双随机”原则,强化高风险重点产品监管和抽检。重点抽检兽药生产经营问题较多、诚信较差企业的产品,抽检时应提高样品覆盖面,覆盖尽可能多的标称生产企业。
二、任务分工
省畜牧业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本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各市(州)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协助省兽药饲料检验监测所(以下简称“省所”)完成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工作,并负责对监督抽检中疑似假兽药和产品检验不合格的标称生产企业跟踪抽样,及对假兽药和不合格兽药产品的组织查处工作。省直管县(市)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列入省级年度监督抽检计划,有关部门协同完成。省所负责样品确认、检验和结果统计上报工作。
三、总体要求
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要求,切实强化全省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监督管理,督促企业依法依规组织生产经营。各地组织监督抽检时,抽检对象要涵盖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对兽药经营企业开展监督抽检时,重点抽取非辖区内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2020年全省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承担单位和抽检数量(见附录1)。兽用抗菌药抽检比例不得低于40%;水产、蚕、蜂用兽药产品抽检批数应占总数的3%~10%,消毒剂兽药产品抽检比例不低于3%,上述产品的主产区、主销区以及用量较大的地区可适当增加抽检和监测比例;进口兽药产品用量较大的地区和进口口岸所在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大对进口兽药产品抽检力度;2020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指定兽药品种(见附录2)的抽检数量应不少于全年抽检批数的20%。
四、工作要求
(一)兽药质量监督抽检结果实行季报制度。省所应及时将省级监督抽检结果报送省局。省局于每季度后5个工作日内(第四季度于12月15日前)将全省兽药质量监督抽检结果报送中监所(水产、蚕、蜂用兽药需另行标注)(报送格式见附录3)。
(二)兽药监督抽检中检测出产品中非法添加其他药物成分或有效成分为0时,省所应将检验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省局,并报中监所。
(三)各市(州)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兽药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监督指导,要结合日常监管,对辖区内被通报的假劣产品要依法组织清查收缴,并及时查处。
五、经费保障
按照农业农村部要求,本计划工作经费从省财政安排的部门预算中列支。
六、抽样要求
全省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工作按季度组织开展。各地和省所根据本计划合理安排、均衡分配每季度抽样数量,不得集中抽取样品。
坚持抽样和监督检查相结合,在抽样同时对被抽样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列入农业农村部发布的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清单的产品、未经农业农村部批准的产品、过期失效产品、近两年列入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兽药质量通报的假劣产品,应由所在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清查收缴,并及时立案查处,不再进行抽样。未赋二维码的兽药产品、二维码无法识读或查询不到追溯信息的兽药产品,依据《兽药管理条例》《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得上市销售,同时进行抽样检验,并记录相关产品信息,按季度报送中监所(上报格式见附录4),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进行通报。
本计划按照“双随机”和重点监督相结合原则,对全省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进行抽样。抽样活动执行《兽药监督抽样规定》(原农业部2001年第6号令),抽样数量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适当调整。抽样程序应符合规定,抽样单填报信息要完整,抽样时核对产品贮存要求和实际贮存情况、清点所抽取产品的库存数量,并在抽样单上标注贮存条件和数量。抽样前应对抽取样品来源和购销情况进行现场核实。核实内容包括二维码追溯情况(能否查到生产企业信息、批准文号信息、入库/出库信息等)、购买方式、供货单位、人员和联系电话、进货时间、进货数量等,上述内容应在抽样单上标注,并经双方签字认可。同时,应收集购货发票复印件留存备查。
七、样品确认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