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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指南》的通知【署(2)

  4.1 根据分析研判意见和评估报告,对于需要进行专项处置的,针对不同风险程度实施相应的处置措施,包括风险关注、风险预警、实施反应措施等。

 

  4.2 对有潜在风险、但尚不需进行风险预警和实施反应措施的,通知相关海关继续予以跟踪和评估,及时制定措施预案。

 

  4.3 对存在的风险和损害,风险预警措施包括:

 

  4.3.1 向相关海关发布警示通报,实施口岸布控;

 

  4.3.2 向生产经营者、相关机构发布警示通告,提醒其及时采取风险消减措施;

 

  4.3.3 向消费者发布警示公告,提醒消费者警惕涉及进出口产品的风险和危害,并实施控制风险和危害的强制性措施。

 

  4.4 对存在的风险和损害,必要的反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4.4.1 调整企业信用等级;

 

  4.4.2 调整监管模式;

 

  4.4.3 责令生产经营者对存在风险和危害的进出口产品实施退运或者销毁、停止进出口、停止销售和使用或者召回;

 

  4.4.4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存在风险和危害的进出口产品实施查封或者扣押;

 

  4.4.5 组织调查特定时间段中,同类产品、相关行业或者关联区域内的产品安全状况;

 

  4.4.6 制定并实施相关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以及动植物检疫和食品安全措施。

 

  4.5 海关总署可对有关措施的实施情况组织开展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调整。

 

  根据情况,可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

 

  5.通报、评议及磋商协调

 

  5.1 海关总署国际合作司组织协调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开展技贸措施的对外通报工作。

 

  5.2 海关总署对其他WTO成员按照TBT协定、SPS协定等WTO规则通报的技贸措施,以及相关国际组织拟制(修)订的相关国际标准,组织评议,提出评议意见。

 

  5.3 对其他WTO成员制定、采用或实施的,可能或已经对贸易造成影响的技贸措施,由海关总署国际合作司组织协调相关业务职能部门、直属海关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利用多双边场合进行交涉。

 

  5.4 海关总署国际合作司、相关业务职能部门组织开展与相关国家、国际组织及有关国际机构在技贸措施领域的多双边交流与合作,组织参加相关国际会议,开展磋商协调。

 

  6.贸易影响调查

 

  6.1 海关总署综合业务司组织开展国外相关技贸措施对我国产业影响的调查、分析与评估工作。

 

  6.2 根据工作需要,海关总署相关业务职能部门、直属海关可针对国外重大技贸措施、重点出口产品、本关区受影响情况等进行专项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送海关总署综合业务司。

 

  6.3 海关总署组织编写国外技贸措施影响年度调查报告。

 

  7.监督管理

 

  7.1 海关总署组织开展技贸措施工作监督检查,跟踪评估工作效果,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各直属海关组织开展本关区技贸措施工作监督检查。

 

  7.2 海关总署建立技贸措施工作专家队伍,并统筹纳入海关人才队伍建设。

 

  7.3 技贸措施工作应当遵守国家及海关总署的保密规定。需要对外发布的信息应按照海关总署相关规定管理,任何个人、机构未经授权和批准,不得擅自发布。

 

  8.附则

 

  8.1 本指南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8.2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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