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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指南》的通知【署

   日期:2019-02-28     来源:海关总署    浏览:1468    

   为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健康发展,加强海关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海关总署组织制定了《海关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指南》,现印发你们,请遵照实施。

 

  海关总署

 

  2019年2月15日

 

  海关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指南

 

  1.总则

 

  1.1 为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健康发展,加强海关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指南。

 

  1.2 海关技术性贸易措施包括海关实施的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以及动植物检疫和食品安全措施等。

 

  1.3 海关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以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为目标,遵循世界贸易组织(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协定)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的相关规则。

 

  1.4 本指南适用于海关技术性贸易措施(以下简称技贸措施)工作的管理,包括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决策处置、通报评议及磋商协调、贸易影响调查等。

 

  1.5 海关总署综合业务司负责协调开展技贸措施工作,拟订技贸措施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技贸措施的研究与制定,组织开展贸易影响调查;牵头与相关部门的联系、沟通与协调。

 

  海关总署国际合作司负责技贸措施的国家通报、评议和咨询工作,组织开展技贸措施国际磋商与协作。

 

  海关总署统计分析司负责组织开展国外技贸措施动态变化的监测评估,推动服务进出口企业的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海关总署各相关业务职能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技贸措施的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决策处置和组织实施等工作。

 

  1.6 各直属海关负责本关区技贸措施工作,开展技贸措施信息的收集、分析、报送和技贸措施的具体实施等工作。

 

  1.7 根据技贸措施工作需要,海关总署可授权有关部门承办技贸措施的相关事务性工作。

 

  1.8 海关总署建立统一的信息化系统,满足技贸措施工作管理需要。

 

  2.信息收集

 

  2.1 海关收集进出口货物涉及人体健康和财产安全、动植物健康、食品安全、商品质量安全、环境安全、国家安全等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2.1.1 海关实施进出口查验、检验、检疫等监管信息;

 

  2.1.2 检验检测机构报告信息;

 

  2.1.3 境外通报召回信息、出口退运信息;

 

  2.1.4 各级政府部门及行业协会通报信息;

 

  2.1.5 境外政府部门通报信息;

 

  2.1.6 生产经营者报告信息;

 

  2.1.7 媒体舆情信息;

 

  2.1.8 消费者投诉信息。

 

  2.2 各直属海关应通过调研走访、调查问卷等形式,在本关区内主动收集2.1中各项信息,可在产业集聚区域、重点企业、重点检测机构设立信息报送点,及时收集相关信息。

 

  鼓励各直属海关按照便利、高效的原则积极拓宽信息收集渠道。

 

  2.3 各直属海关应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初步调查核实、分析筛选和整理,经风险分析后确认需要报送海关总署的,经直属海关技贸措施管理部门相关负责人审核后及时报送海关总署对应的业务职能部门,同时抄报综合业务司及总署相关部门。

 

  3.分析研判

 

  3.1 海关总署各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分析研判,提出意见。

 

  3.2 对情况复杂、潜在影响大、专业要求高、论证周期长的信息,可组织专项调查和评估。

 

  3.3 专项调查和评估可委托相关部门、专业评估机构进行。专项调查和评估完成后,应提交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评估方法、风险等级、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相应的策略建议等。

 

  3.4 涉及海关总署多个业务职能部门的信息,可按照海关总署业务协调机制,由综合业务司协调开展分析研判。

 

  4.决策处置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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