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特殊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定管(4)
时间:2020-02-09 16:00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一)除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要求的检查和有因检查(专项检查、举报检查和上级督办)外,在保证年度全覆盖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减少日常监督检查的比例和频次,可以采取书面审查等非现场方式进行检查;
(二)依法依规优先办理行政审批、资质审核证明等手续,加快审批进度;
(三)对于被标示为A+级的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监管部门可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和扶持力度,在职责范围内积极为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第二十七条 对基本守信(B级)等级的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可采取常规监管的措施:
(一)保持常规日常监督检查比例和频次;
(二)保持常规产品监督抽检批次和频次;
(三)对其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二十八条 对失信(C级)等级的特殊食品生产企业,采取严格监管的措施:
(一)将其列为严格监督检查对象,增加日常监督检查和飞行检查次数;
(二)重点开展跟踪检查,加强对检查发现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整改情况的检查;
(三)适度增加产品监督抽检批次和频次;
(四)对企业有关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五)可责令企业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或者邀请第三方进行检查评价并报送有关检查报告;
(六)针对行政许可申请提供虚假材料的,再次申报时,应加大现场核查和资料审查力度;
(七)针对被责令停产停业的,重点检查是否依法停止生产经营,发现未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坚决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九条 对严重失信(D级)等级的特殊食品生产企业,采取重点监管的措施:
(一)将其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提高日常监督检查、飞行检查的频次和力度;至少每半年对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深入的监督检查;
(二)增加监督抽检批次和频次;
(三)对企业法人代表、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生产质量负责人开展集体责任约谈;
(四)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有关直接责任人员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从事特殊食品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五)责令其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或者邀请第三方进行检查评价并报送有关检查报告;
(六)将其严重失信行为通报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七)针对被撤销产品注册或备案证书,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重点检查是否依法停止生产经营,发现未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坚决依法从快从严从重予以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