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特殊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定管(2)
时间:2020-02-09 16:00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第六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特殊食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各类信用信息,作为信用等级评定依据。信用信息内容应实时更新,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应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特殊食品信用信息的采集、管理和评定应当通过特殊食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
第三章 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和规则
第八条 特殊食品生产企业信用等级从高至低分为守信(A级)、基本守信(B级)、失信(C级)、严重失信(D级)四个等级。
第九条 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在评定年度内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确定为守信(A级)等级:
(一)能够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和特殊食品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生产;
(二)生产经营活动正常;
(三)近三年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四)近三年无产品抽检不合格;
(五)近三年无提供过虚假证明材料,无篡改批生产记录和检验报告,无刻意隐瞒和逃避检查等情况;
(六)近三年企业无其他涉及产品质量安全的不良记录;
(七)近三年企业产品无涉及违法广告被通报通告;
(八)日常监督检查、飞行检查等监督检查重点项目不合格不超过3项(含),一般项目不合格不超过8项(含),且均能及时整改到位;
(九)没有因违法行为或食品安全隐患等受到监管部门责任约谈的记录。
守信(A级)企业中,若能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将信用等级标示为A+级:
(一)企业获得江苏省质量奖或江苏省质量管理优秀奖;
(二)企业获得设区市级人民政府质量奖或县(市、区)长质量奖;
(三)年度内接受了日常监督检查、飞行检查等监督检查,且在历次的检查中均未出现不合格项。
第十条 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在评定年度内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确定为基本守信(B级)等级:
(一)基本能够按照《食品安全法》和特殊食品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生产;
(二)未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虽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日常监督检查、飞行检查等监督检查重点项目不合格超过3项(不含),一般项目不合格超过8项(不含),基本能按时整改到位;
(四)因食品安全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部门责任约谈不超过3次(含);
(五)受到监管部门警告不超过1次;
(六)无产品抽检不合格;
(七)无提供过虚假证明材料,无篡改批生产记录和检验报告,无刻意隐瞒和逃避检查等情况;
(八)企业产品无涉及违法广告被通报通告;
(九)无其他涉及产品质量安全的不良记录。
第十一条 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在评定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失信(C级)等级:
(一)因发生违法行为受到监督管理部门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
(二)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篡改批生产记录或者检验报告等不良行为;
(三)年度抽检出现不合格;
(四)未主动配合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消极抵触;
(五)明知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未立即停止产品生产销售,或者未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采取召回、公告等措施;
(六)因自身原因造成产品被监管部门通报通告或者被媒体曝光;
(七)产品因违法广告宣传被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通告或责令暂停销售的;
(八)对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限期整改要求整改不及时、不到位;
(九)有其他涉及产品质量安全的不良记录;
(十)有其他食品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但尚未达到严重失信等级。
第十二条 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在评定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严重失信(D级)等级:
(一)未经许可进行生产或者超出生产许可范围进行生产;
(二)依法被撤销特殊食品批准或者备案证书,或被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三)擅自改变产品批准或者备案的配方和工艺进行生产;
(四)违法添加禁用物质;
(五)企业发生重大食品质量安全事故或者企业责任人因严重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
(六)故意隐瞒逃避监督检查,拒绝监督管理人员进入生产现场实施抽样、查封相关资料物品及其他阻挠干涉行为;
(七)有其它食品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