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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特殊食品生产经营监督 检查管(3)

  第十八条 每年对特殊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日常监督检查,原则上应当覆盖全部项目,对重点项目应当以现场检查方式为主,对一般项目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的方式。

 

  第十九条特殊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监督检查人员要求,在现场检查、询问和抽样检验等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

 

  被检查单位拒绝在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上签字或者盖章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在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上注明原因,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签字、盖章,或者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作为监督执法的依据。

 

  第二十条 市、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跟踪检查、日常监督检查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日常监督检查时间、检查结果和检查人员姓名等信息,并在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

 

  特殊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张贴的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下次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监督检查时,应将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检查单位,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并落实整改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要依法严肃查处,重大案件要及时上报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企业不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应当上报发证机关,由发证机关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设区市、韩城市、西咸新区、杨凌示范区、神木市、府谷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每半年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送一次监管工作信息,重要信息即时报送。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9年12月29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9年11月28日印发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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