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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特殊食品生产经营监督 检查管(2)

  第十二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应指派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向被检查单位出示执法证件。检查后出具监督检查意见书。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中,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按照《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要点》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生产者资质。检查企业生产许可证有效性、厂房设施设备变动情况、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有效性;

 

  (二)进货查验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原辅料及包材的供应商档案建立情况、索证索票记录、查验记录、出入库记录、存放状况、货位卡记录;

 

  (三)人员。检查人员变动、培训、健康检查情况;

 

  (四)生产过程控制。检查工艺规程、批生产记录、清场记录、水处理和空气净化系统维护记录等;

 

  (五)标签说明书。检查标签、说明书与注册或备案的内容一致性;

 

  (六)品质管理。检查品质管理组织机构运行、质量管理人员变动、仪器设备校验、检验记录、留样监测等;

 

  (七)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检查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执行情况和管理体系受控状态自检报告情况。

 

  第十四条监督检查中,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按照《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3版)》的技术标准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厂房布局。检查企业厂区环境、厂房和车间布局、作业区划分、准清洁作业区和清洁作业区管理等情况;

 

  (二)设施。检查供水设施、排水设施、清洁消毒设施、个人卫生设施、废弃物存放设施、通风照明设施、仓储设施等;

 

  (三)设备。检查生产设备、监控设备、设备的保养和维修等;

 

  (四)生产过程控制。检查微生物污染控制、污染物控制、生产工艺控制、配料投料、包装、清场、产品信息和标签等;

 

  (五)卫生管理。检查卫生管理制度、厂房及设施卫生管理、清洁和消毒、人员健康与卫生要求、虫害控制、有毒有害物管理等;

 

  (六)检验。检查检验设备设施、检验管理、检验记录、产品留样等。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中,对特殊医学用途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按照《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技术标准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厂房布局。检查企业厂区环境、厂房和车间布局、作业区划分、准清洁作业区和清洁作业区管理等情况;

 

  (二)设施设备。检查净化设施、供水设施、消毒设施、废弃物存放设施、个人卫生设施、照明、通风设施、生产设备、检验设备的监测、运行、维护、保养等情况;

 

  (三)工艺流程。检查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是否与批准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保持一致;

 

  (四)人员管理。检查人员从业资质、健康管理和培训情况;

 

  (五)管理制度。检查进货查验制度,原辅料验收、储存、使用管理制度,生产关键环节控制制度,清场制度,消毒制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检验管理制度,召回制度,产品追溯制度,投诉管理制度等制定和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中,对特殊食品经营企业按照《食品销售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食品质量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二)产品标签标识是否符合要求;

 

  (三)供货商及产品资质是否合法;

 

  (四)产品台账管理情况;

 

  (五)从业人员体检情况;

 

  (六)经营场所场地卫生及货物码放情况;

 

  (七)库房卫生及存储环境情况;

 

  (八)店内宣传情况。

 

  对《食品销售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中“特殊食品”部分应逐项检查。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应如实、全面记录现场检查实际情况,现场检查记录应包括被检查单位名称、检查时间和内容、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拟处理意见、检查员及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等,并将现场检查结果录入陕西省食品安全综合业务信息系统。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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