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职业打假人”活跃 曾月入过万曾被人打
时间:2019-12-20 09:35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明年起施行 “职业打假”引发热议
江西“职业打假人”活跃 曾月入过万曾被人打
点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才是主流基调
2019年12月18日上午9时许,杨先生像往常一样,走出家门走进一家商超开始一天的工作,逛逛特卖、挑挑散装食品,闻闻味道,瞧瞧外包装,时不时地拿出手机拍照,溜达1个小时左右“空手而归”。杨先生不是商超的职员,也不是哪个监管部门员工,他有一个特殊称呼——“职业打假人”。
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15条第3款规定,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一时之间,“职业打假人”成为热议话题,不少人称规定中的说法就是指“职业打假人”,表示“职业打假人”的日子要结束了。
职业打假或者职业索赔到底该不该支持?中国江西网记者调查发现,职业打假人在赣活跃,曾月入过万但也存在风险;随着消费环境的净化,“职业打假”收入大大下降;专家点评,公众对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存在误解,维护消费者权益才是主流基调。
【直击】
尝到“甜头”步入“打假”行列
2009年某天,杨先生家人在超市买到了无生产日期的冰冻食品,于是找超市理论,超市说是磨掉了,在了解相关法律之后,当时杨先生找到市场监管部门求助,最后经过协商商家给予赔偿。
杨先生告诉中国江西网记者,由于尝到了这次“甜头”,他开始学习法律法规,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这也让他逐渐放弃自己的工作,而走上“职业打假”的行列。
据杨先生介绍,从业余打假到正式以打假为生计经历了六年的过程。在他的印象中,国家是支持他们这类人群的。
2013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其中明文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使得杨先生更加坚信自己的“知假买假”行为是被认可的,每日活跃在全省的各大商超里,寻找着自己的“猎物”。
曾月入过万也时常遭遇风险
“比一般上班族要多一点,每个月可以有上万元收入。”杨先生告诉中国江西网记者,在与各个商家周旋的过程中,并不是每每都很顺利,得到赔偿的同时可能伴随着危险。
2015年,杨先生在南昌市青山湖区某超市买了一袋假冒的开心果,遂举报至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后与商家进行了调解获得了几百块钱的赔偿,从超市出来后就被打了。
“鉴定是轻微伤,找到商家,他们不承认是他们干的。”杨先生坦诚地说,他们这类人是商家的“眼中钉”。
【现象】
市场净化、支持率下降“日不好过了”?
“职业打假人”是指一种民事行为人,由于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横行,普通民众无法识别保护自身权益,许多民众通过自身学习相关法律知识,通过法律途径主动打击市场流通的假冒伪劣产品,对市场消费环境起到净化作用。
和杨先生一样,刘先生也是职业打假者中的一员,在十几年的打假过程中,他深深体会到近几年来,消费市场环境净化许多。
“比如,在2009年中秋时节,洪城大市场月饼有成千上万个品牌,随着食品相关法律的逐步完善,小作坊逐渐退出市场,少部分经得起市场考验的品牌留了下来。”刘先生举例说。
刘先生称,国家一直很重视市场消费环境,尤其针对食品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有一赔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一赔三的规定,这让一些存在侥幸心理的企业和商家不再得逞。
违法商品的减少,直接导致收入的降低。“在2015年以前,赔偿率达到了80%,到了2016下半年,就只有50%,2018年到现在30%的赔偿率都难保障。除了市场的净化,赔偿率的降低还与商家不搭理、监管部门不受理等相关。”杨先生直言,现在他的日子并不好过。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