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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牛之争背后的冷思考:真的只是商标“所有权”那么简单?(2)

  泰国天丝发表声明以“大获全胜”来评价这一判决,并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已经于2016到期,到期后红牛中国仍然在使用红牛系列商标生产、销售红牛产品,造成对红牛系列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泰国天丝已经分别针对上述侵权主体提起商标侵权诉讼,而红牛中国提起此次诉讼的目的在于拖延时间。随着核心案件的逐步判决,红牛中国的缠诉手段和拖延策略将失效。同时,泰国天丝提出将加大在中国市场的投资和投入,探索更多的商业模式和合作可能,也希望将其旗下更多的产品带入中国市场。

  而红牛中国则发表声明表示,红牛中国是“红牛系列商标”在中国市场从零价值至数百亿市值的唯一投入方和贡献者。红牛中国在该案件中的核心诉求是,请求法院确认红牛中国对“红牛系列商标”享有合法权益,即有权使用“红牛系列商标”并享有其上所附收益等合法权益,而非请求法院确认红牛中国为登记注册的商标所有权人。但一审判决却回避了前述核心问题,仅围绕红牛中国是否对“红牛系列商标”享有商标所有权进行审查和裁判,偏离了红牛公司的真正诉求。该判决结果事实上是对“红牛系列商标”登记在泰国天丝名下这一法律状态进行了再次确认。一审判决回避焦点问题,未能体现公平原则,对此红牛中国坚决不予认可。红牛中国作为“红牛系列商标”这二十余年来的唯一投入方,于情、于理、于法,均应是该商标合法权益的享有者。红牛中国将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从双方的声明不难看出,泰国天丝对于本案走向持积极态度,对于前景预估十分乐观;而红牛中国则无法认同一审判决,将积极准备上诉。但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只是一审判决阶段,案件走向尚无定论。

  而与此同时,鉴于红牛之争引发舆论关注已久,这份判决无异于给已经沸腾的舆论又加了一把火,引发了更大范围的关注和讨论。

终审判决考验司法智慧

  梳理目前舆论的主流观点,支持一审判决者有之,对一审判决持不同观点者有之。而相关专家表示,对于本案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在终审判决中如何认定,极大程度上考验着法官的司法智慧和能力。

  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陈斌寅曾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法院的一审判决,事实上是维护巩固了既有的商标秩序,即不因使用人的贡献而赋予他们挑战权利人的可能。不过,本案的裁决是否会很大程度上影响已经存在或者将来发生的本案双方关于商标归属的行政评审程序或商标诉讼,目前不能过于武断地下结论。红牛中国申请注册的“红牛”商标是否会因此必然无效,仍然需要考虑个案中的具体材料,不能与本案结果简单画上等号。

  本社记者特地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副所长、知识产权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刘瑛教授和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张楚教授。

  刘瑛表示,从该案件判决书显示的诉求、相关证据和事实来看,红牛中国与“红牛系列商标”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公司的商号“红牛”与“红牛系列商标”也形成了对应关系。红牛中国对待“红牛系列商标”就像对待自己的“孩子”一样,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倾注了浓厚的心血,尽到了各种“抚养”义务,“孩子”长大了,突然说“红牛系列商标”与自己没有法律关系,情理上说不通;重要的是探寻双方最初合作的意图、合作的具体内容,合资合同约定“红牛中国产品的商标是红牛中国资产的一部分”,说明红牛中国是包括“红牛系列商标”(特别是一系列关于“红牛”的中文商标)在内的公司资产的所有者;该案双方之间合作不同于一般的“商标许可”法律关系,双方存在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的深度合作,该案不仅适用商标法判定商标权的归属,而且应当适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进行研判。虽然“红牛系列商标” 注册在泰国天丝名下,但是不能据此直接得出“红牛系列商标”作为红牛饮料公司资产的所有者权益仅仅属于天丝医药公司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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