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位API接口通信错误,查看德得广告获取帮助

中国食品商务网移动版

主页 > 行业 >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科学观测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3)

  第二十一条 观测实验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站长由承建单位负责人担任;常务副站长由承建单位在职人员或长期聘用人员担任,应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全面负责观测实验站的科学监测、经费使用、学术活动、人员管理等工作。站长每届任期5年,若因工作变动或其它变动,经农业农村部批准后可进行更换。

 

  第二十二条 农业农村部委托相关机构与数据中心、观测实验站、监测点(承建单位)签订任务书,按照任务书开展工作。

 

  (一)观测实验站、监测点(承建单位)按照要求,开展观测及样品采集检测工作;

 

  (二)观测实验站、监测点(承建单位)在数据中心指导下,将获得的观测实验数据上传至数据中心汇交平台;

 

  (三)数据中心系统整理并深入挖掘剖析数据,定期提交专业性分析报告、综合性分析报告,提出政策建议。

 

  第二十三条 数据中心和观测实验站要加强对数据的管理和使用,做好国家农业科学观测数据规范管理和共享利用工作,加强数据安全保密工作。国家农业科学观测数据使用者应遵守知识产权相关规定,形成的著作、论文等发表时,应明确标注数据来源,并约定知识产权归属或比例。

 

  第二十四条 承建单位要将农业科学观测工作纳入自身科研建设的整体工作,建立经费支持渠道,对数据中心和观测实验站提供运行经费,确保观测监测工作长期稳定开展。

 

  第二十五条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所属观测实验站运行维护和观测实验的经费支持,配套落实运行经费。

 

  第五章 考核评估

 

  第二十六条 国家农业科学观测工作实行年度考核与定期评估相结合的考评制度,由农业农村部委托相关机构或组织专家实施。

 

  第二十七条 按照类别进行年度考核。对数据中心重点考核数据挖掘利用水平、政策建议质量等。对观测实验站重点考核上报数据的数量及质量等。对监测点重点考核监测任务完成情况、监测数据质量等。

 

  第二十八条 按照领域开展定期评估,周期一般为5年。评估重点为数据中心、观测实验站的运行成效、研究成果、人才队伍、组织管理水平等。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类。

 

  第二十九条 农业农村部对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结果予以审核,并向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等进行通报。考核意见、评估结果将作为相关项目及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单位限期整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或评估不合格的单位不再纳入国家农业科学观测体系。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考核的公正性。如发现弄虚作假、违反学术道德、违背科研诚信等情况,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数据中心、观测实验站和监测点统一命名,经正式公布后使用。数据中心、观测实验站、监测点所在单位是其承建单位。

 

  数据中心命名一般为“国家+学科领域+数据中心”(如国家土壤质量数据中心);

 

  观测实验站命名一般为“国家+学科领域+地名+观测实验站”(如国家土壤质量XX观测实验站);

 

  农业生态环境国控监测点按原命名规则命名。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admin)
广告位API接口通信错误,查看德得广告获取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