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科学观测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2)
时间:2019-12-10 11:33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一)制订运行管理的规章制度,按照实验站的功能定位和观测规范,组织开展观测数据(样本)的整理、保存、管理工作,及时上报观测数据;
(二)负责观测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检定等工作;
(三)负责数据分析,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 监测点开展产地环境、氮磷流失、农膜残留等监测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按照数据中心制定的监测实施方案,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工作,与农产品中特定污染物一起进行协同检测;
(二)按照数据中心制定的监测实施方案,开展农田氮磷流失监测工作,调查肥料利用状况;
(三)按照数据中心制定的监测实施方案,开展农田地膜残留监测工作,调查地膜残留与回收状况。
第三章 遴选建设
第十三条 数据中心原则上从中央级科研院所或技术机构中遴选产生,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相关学科领域已有一定的农业科学数据管理经验;
(二)应是相对独立的专职机构,基础设施条件较好,可以提供完善的办公与研究场所和配套设施,具有稳定的运行经费;
(三)具有年龄结构合理、稳定的人才工作队伍,具备专门科技人才从事数据管理、分析利用和技术指导等工作。
第十四条 观测实验站原则上从中央级、省级科研院所、技术机构或高等院校中遴选产生,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面向国家农业战略需求和学科发展长远需要,符合农业科技发展总体规划,具有典型性、区域性或领域代表性;
(二)应是相对独立的专职机构,具有长期持续开展观测监测的条件基础,包括充足的自有土地、完善的实验仪器设备和配套设施、稳定的运行经费等;
(三)具有较高的科学观测和研究水平,并具有连续10年以上的系统性观测监测数据,在本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
(四)具有年龄结构合理、稳定的人才工作队伍,有专门人员从事科学观测工作,具备一线科学观测能力;
(五)地市级农业科研机构如具备以上条件,可以通过与省级科研机构共建的形式联合开展建设。
第十五条 农业农村部根据国家农业科学观测工作的规划布局和发展需要,择优将遴选产生的数据中心、观测实验站纳入相关专项建设规划中,并结合相关资金渠道予以支持。
第十六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组织中央级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技术机构等单位承担的数据中心、观测实验站的遴选建设工作,按照《农业农村部农业投资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简称《工作规程》)要求,组织实施数据中心、观测实验站的建设和验收。
第十七条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本区域内由地方单位承担的观测实验站的遴选建设工作,按照农业科技创新能力条件建设等规划要求,协调落实配套资金和相关建设条件;按照《工作规程》要求,组织实施观测实验站的建设和验收。
第十八条 承建单位及时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按照农业科技创新能力条件建设等项目的要求,承担实施数据中心、观测实验站的建设工作。严格落实项目建设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九条 数据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中心主任由承建单位负责人担任;常务副主任由承建单位在职人员担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全面负责数据中心的学术活动、人员管理、经费使用等工作。中心主任每届任期5年,若因工作变动或其它变动,经农业农村部批准后可进行更换。
第二十条 数据中心应成立学术委员会,成员原则上不少于11人,其中承建单位的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要定期开展活动,为年度目标制定、观测任务选择、观测实验站考核评估、数据分析报告编制等方面提供科学支撑。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应召开一次。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