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科学观测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时间:2019-12-10 11:33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日期:2019-12-10 来源:农业农村部 浏览:148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业科学观测工作,充分发挥农业科学观测工作支撑农业科技创新、农业高质量发展和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作用,我部制定了《国家农业科学观测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农村部
2019年12月3日
国家农业科学观测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加强和规范农业科学观测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农业科学观测工作是国家农业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据我国农业生产区划与农业学科发展特征,对农业生产要素及其动态变化进行系统地观测、监测和记录,旨在阐明其联系及发展规律,为推动农业科技创新提供基础支撑,为农业农村绿色发展和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条 国家农业科学观测工作体系由国家农业科学观测数据中心(简称“数据中心”)、国家农业科学观测实验站(简称“观测实验站”)以及国家农业生态环境国控监测点(简称“监测点”)构成。
第四条 国家农业科学观测工作体系依托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相关技术机构等单位建设,实行“系统布局、分类管理、信息共享、动态调整”的运行机制,数据中心、观测实验站通过遴选产生。
第五条 国家农业科学观测工作围绕作物种质资源、土壤质量、农业环境、植物保护、动物疫病等领域,获取长期定位观测监测数据,服务于相关领域科学研究和产业发展。
第六条 中央、地方相关部门对国家农业科学观测工作给予必要的支持。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七条 农业农村部是国家农业科学观测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任务是:
(一)制定国家农业科学观测工作的发展规划、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指导数据中心、观测实验站和监测点建设和运行;
(二)对数据中心、观测实验站和监测点的设立、调整、撤销进行备案及批复;
(三)备案批复数据中心主任、观测实验站站长人选;
(四)组织开展对数据中心、观测实验站的考核评估工作。
第八条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是承建单位开展农业科学观测工作的协调管理部门,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农业科学观测工作发展政策和规章制度,支持数据中心、观测实验站、监测点的建设和发展,配合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二)落实数据中心、观测实验站、监测点建设和运行所需相关条件,协调解决观测实验场地、基础设施用地等重大问题;
(三)保障观测实验站和监测点正常运行,观测实验站和监测点一经布设,不得擅自新增、变更或撤销。确因城市规划、征地拆迁、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调整的,经农业农村部批准后可进行调整;
(四)推荐观测实验站站长人选,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批复。
第九条 承建单位负责数据中心、观测实验站、监测点建设和运行管理,主要任务是:
(一)提供人、财、物等条件,保障数据中心、观测实验站、监测点正常运行;
(二)在职级评定、绩效激励等方面向国家农业科学观测工作倾斜;
(三)推荐数据中心主任、观测实验站站长人选;
(四)配合做好数据中心、观测实验站的考核评估工作。
第十条 数据中心负责观测数据的规范制定、汇总审核和分析利用,主要任务是:
(一)制定农业科学数据汇交方案,建立数据上报、审核、存储、分析、应用、共享的农业科学大数据平台,并与农业农村大数据平台互联互通;
(二)制定农业科学观测数据的标准体系和实施方案;
(三)组织开展数据审核汇总及挖掘应用工作,定期提出专业性分析报告和综合性分析报告;
(四)协调指导观测实验站开展科学观测工作,组织开展技术培训;
(五)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十一条 观测实验站负责科学观测工作,主要任务是: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