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开征求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追溯平台(3)
时间:2019-12-05 12:32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第十八条 对追溯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农产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由当事人负责召回、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情形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 月 日起在试行。 (责任编辑:admin) |
第十八条 对追溯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农产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由当事人负责召回、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情形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 月 日起在试行。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