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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开征求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追溯平台(2)

  (四)负责督促检查和指导服务工作。督促检查追溯和快检工作开展情况,为农业生产主体上传信息,开展追溯系统对接等提供指导、培训服务。

 

  第二章  追溯运行

 

  第六条  鼓励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登录省追溯平台,填写主体信息,上传证明材料,提交注册申请。注册信息发生变化的,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应当及时更新。

 

  县农业农村局应当自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资料审核。审核通过后,上报省追溯平台,5个工作日内开通省追溯平台使用权限,生成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电子身份标识。

 

  第七条  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对辖区内的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定期普查,建立监管名录,报送县农业农村局,指导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登录省追溯平台进行主体注册。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种植业、畜禽业、水产业农产品按规定实行快检,数据实时上传省追溯平台。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乡镇快检不合格农产品处置工作,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八条  申请加入省追溯平台的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主动向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追溯产品承诺书,对其相关追溯责任义务及信息真实性进行承诺。“三品一标”农产品率先纳入追溯平台管理。

 

  鼓励、支持各地农业农村局所建追溯平台和生产经营主体自建追溯平台与省级追溯平台实现对接,便于省级追溯平台信息对接国家追溯平台,推进全省追溯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

 

  第九条  加入省追溯平台的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要配备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内部管理员(简称“内管员”)、配备实施追溯管理的必要装备条件,履行追溯义务。

 

  第十条  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按照省追溯平台信息采集规范要求,如实填报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全称、简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联系方式、产地信息、产品名称、生产过程、投入品使用(名称、使用量、使用时间)、农产品生产日期或批次、认定认证许可登记情况、检测信息、信息录入员以及追溯码等基本追溯信息。

 

  第十一条  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在具备赋码条件的农产品或农产品包装上加施追溯标识。农产品交易时,农产品包装未改变的,不重复加施追溯标识。没有加施追溯标识的农产品,提供追溯凭证。

 

  第十二条  农产品在进入批发市场、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单位时,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入市追溯凭证;进入农产品展会时,按照规定提供进入展会追溯凭证;进入长三角市场时,按照规定提供入市追溯凭证。

 

  第十三条  省追溯平台开通执法和定量监测功能后,县级以上农业农村局在抽检、例行监测、执法过程中,积极现场采集相关监管、执法、监测等业务数据,并及时上传信息至省追溯平台。

 

  第三章 管理运用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在线监控、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等方式,对追溯实施情况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出现以下情形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形责令其限期改正、取消其省追溯平台使用资格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不依照本办法履行追溯信息采集义务,故意或恶意录入虚假追溯信息的;

 

  (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不依照本办法履行追溯信息传递义务,造成追溯信息和追溯链条不能向下传递的;

 

  (三)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滥用农产品追溯凭证的;

 

  (四)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未按照追溯批次管理规定,故意或恶意造成农产品混批,导致线上信息与线下实物不符,欺骗消费者的。

 

  第十六条  挖掘利用省追溯平台采集的快检和追溯大数据资源价值,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精准化和可视化,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预测预警、分析决策和应急指挥调度能力。

 

  第十七条  鼓励单位或个人应用省追溯平台查询追溯信息,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进行社会监督。各级农业农村局、行业协会要积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以及各类新媒体等,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快检和追溯的公益宣传,增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对质量安全追溯重要性的认识,提高消费者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认知度,打造质量安全放心的安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公共品牌。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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