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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开征求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追溯平台

   日期:2019-12-05     来源: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18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追溯平台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结合实际,我厅组织起草了《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追溯平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12月9日前,以纸质及电子邮件形式反馈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站。

 

  联系人:程晓昕;电话:0551-62618921;传真:0551-62671651;邮箱:chengxxin@126.com;地址:合肥市徽州大道197号皖西南培训楼603。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12月3日

 

  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管理办法

 

  (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智慧管理能力,落实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保障公众消费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国家追溯平台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市场、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单位前的质量安全追溯。

 

  适用于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站(检测站)农产品质量安全(种植业、畜禽业、水产业)快速检测数据管理和数据上传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是指运用信息化的方式,跟踪记录生产经营主体、生产过程和农产品流向等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满足监管和公众查询需要的管理措施。不包括包装说明、标签标识、合格证明、自我承诺等纸质信息追溯载体。

 

  本办法所指农产品质量安全快检是指乡镇、生产经营主体运用快检设备,检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上传、处置等。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包括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屠宰厂(场),其他主体参照本办法使用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追溯平台(以下简称“省追溯平台”)。省追溯平台主要有快检数据上传、例行检测、数据上传、综合执法数据上传、质量安全追溯、红榜和黑名单。

 

  本办法所称“追溯标识”是指省农业农村厅依法持有的、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图形类(Logo图案)版权标识,用以标示经审核符合省农产品质量追溯平台要求的可追溯农产品。

 

  本办法所称“追溯凭证”是指农产品追溯二维码,包含产品名称、生产单位、生产记录、质保方式等信息。

 

  第四条  省追溯平台由安徽省农业农村厅主办,安徽农业大学技术团队支撑,农业农村厅负责平台管理、运行管护和综合协调。分工如下:

 

  (一)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编制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规划,组织制定追溯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建立全省统一的省追溯平台,统一追溯标识。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与国家追溯平台数据对接,农产品快速检测数据管理和利用。

 

  (二)安徽农业大学技术团队负责省追溯平台技术支撑、技术维护、功能优化和扩展升级。

 

  第五条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加强与同级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协调配合,推动建立农产品追溯二维码制度。县级农业农村局组织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使用省追溯平台,开展生产经营主体产品流向追溯管理,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纳入本级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具体承担以下工作:

 

  (一)负责建立农产品生产主体信息库;

 

  (二)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快检相关信息采集和传输,负责与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对接,定期对平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平台正常、安全、有效运行。

 

  (三)负责组织规模以上农业生产主体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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