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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青海省2019年兽医工作要点的通知(4)

  19、继续开展畜禽屠宰专项整治。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相结合,深入开展畜禽屠宰监管“扫雷行动”。围绕养殖、收购贩运和屠宰等环节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持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猪、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行为,严防不合格肉品流出屠宰场,维护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建立健全举报核查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时调查处理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做好舆情应对工作。

 

  20、切实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推进屠宰企业肉品品质检验体系建设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构建科学、高效、系统的屠宰环节质量安全保障体系,保障人民群众肉品消费安全。认真执行《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市(州)、县(市区)扎实开展畜禽屠宰日常监管和年度检查。省、市(州)兽医主管部门按照《生猪屠宰厂(场)飞行检查办法》和监督执法“双随机一公开”要求,适时开展飞行检查。加强与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有效衔接屠宰准出与市场准入管理,倒逼屠宰企业做好生产质量管理工作。

 

  六、强化兽医体系能力建设

 

  21、抓好兽医法规制度建设。配合做好《青海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立法工作,编制《青海省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制定《青海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办法》《青海省调运动物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发布《青海省公路运输进省动物及动物产品指定通道公告》。修订《青海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动物疫病防控目标责任制管理办法》,完善布病、包虫病防治实施方案。

 

  22、推进动物防疫新政策落实。贯彻落实加快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的实施意见,持续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创新发展。鼓励各类合法市场主体组建动物防疫服务队、合作社等多种形式的服务机构,向养殖场户提供高质量的免疫、诊疗、用药等专业化兽医卫生服务。引导养殖场户购买兽医社会化服务。继续开展“政府购买强制免疫服务”、规模养殖场“先打后补”等防疫政策的试点工作,完善实施方案和推进措施,逐步扩大实施范围。

 

  23、加强兽医队伍建设。稳定市(州)、县(市、区)级兽医队伍,加强乡镇兽医队伍建设,加大专业技术培训力度,促进知识更新,进一步提升兽医卫生公共服务和监督执法能力。组织举办动物防疫技术、动物疫病监测技术和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等培训班。举办全省第七届动物检疫技术大比武活动。做好2019年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工作,积极推动执业兽医计算机考试。加强执业兽医、乡村兽医准入和诊疗活动管理,逐步实施执业兽医“一点注册、多点行医”管理模式,严格乡村兽医登记备案,加强乡村兽医培训、考核。督促规模养殖场落实执业兽医制度。规范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强化村级动物防疫员防护装备,提升村级动物防疫员组织化水平。

 

  24、提升兽医机构核心能力。加强兽医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撑机构之间的衔接配合,健全基层动物疫病防控和监督执法工作的协调联动机制,确保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相互促进。对照《各级各类兽医机构核心能力评价指标》,开展兽医体系效能评估。组织开展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持续推进规范化乡镇兽医站建设。加强实验室能力建设,加快推进兽医实验室考核达标和复评审工作,组织开展盲样比对活动,进一步提高实验室管理和检测诊断水平。

 

  25、推进兽医领域信息化建设。依托我省农牧业大数据平台建设,推进“互联网+”与动物疫病防治、动物卫生监督、兽药监管、畜禽屠宰加工等深度融合,重点建立健全应急指挥、物资疫苗管理、移动智能检疫、实验室检测管理、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视频监控和畜禽屠宰统计监测等信息系统。抓好现有动物检疫、动物防疫和兽药监管等信息平台的应用,推进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和追溯管理,加快推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电子出证和兽药“二维码”追溯管理,实现省市(州)县乡村户从疫苗订购、发放到实施免疫全程信息化管理。推广使用动物检疫手机APP系统。规范牲畜“二维码”耳标佩戴和管理,强化信息采集、上传和查询,推进从养殖到屠宰全链条追溯体系建设。

 

  七、强化综合保障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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