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市场监管局公布食品、药品违法典型案例(2)
时间:2019-10-31 15:44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6万元;没收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过期食品原料“老干妈”豆豉油、霉变生虫的“黄金苗”小米;罚款31.39万元。
五、朔州市查处某保健食品经销部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以发放礼品为噱头,吸引90多位老年人参加健康讲座。当事人的笔记本电脑、宣传资料、礼品卡、讲座内容等宣称,其经营的迪美牌辅酶Q10维E软胶囊中含有的辅酶Q10,具有治疗各种疾病的功效,礼品卡上印有“只要心脏还在跳,辅酶Q10少不掉”等夸大宣传内容,对保健食品作引人误解的疾病预防、治疗的商业宣传,误导消费者购买其产品。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进行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5万元。
六、运城市查处某净水机经营店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利用其开办的净水机经营店销售藏王北冬虫夏草酒,为提高销售量,对藏王酒的功能作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宣称该酒具有治疗心脏病、动脉硬化、老年痴呆、风寒湿痹、筋骨疼痛等医疗功效。截至案发,当事人已向145人销售25箱(每箱6瓶)藏王北冬虫夏草酒。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虚假宣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5万元。
七、晋中市查处某商贸有限公司发布食品违法广告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发布“水蜜桃”食品广告,广告中含有“补益气血、滋阴生津、开胃、提高人体免疫力、增强抵抗力的作用”,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内容。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处罚款0.4万元。
八、临汾市襄汾县查处某烟酒茶行利用互联网发布违法食品广告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发布“混合水果大燕麦片”食品广告,引用《食品科学》有关介绍或论述,宣传产品具有减肥脱脂廋身的功效,但没有依法标明出处。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十一条第二款“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并处罚款0.2万元。
九、大同市查处刘某某非法经营中药饮片案
基本案情: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执法人员在大同市平城区西王庄村一居民院内发现大量中药饮片,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执法人员现场查扣中药饮片494个品种,销售票据1635张以及其他涉案物品。据统计,现场查获的中药饮片货值71627元,票面经营额609020.33元,非法经营额共计680647.33元。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