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市场监管局公布食品、药品违法典型案例
时间:2019-10-31 15:44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山西省市场监管局始终把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贯穿到食品药品监管全过程,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关于联合开展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的通知》和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教育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开展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的通知》精神,及时印发《整治食品药品安全聚焦民生领域侵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专项联合行动工作方案》,聚焦民生领域侵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开展整治食品药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着力查处食品药品安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食品药品消费安全。现将2019年6月以来,全省市场监管系统查办食品、药品违法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
一、太原市查处高某某未取得食盐定点生产许可和食盐定点企业批发证书违法生产、销售假冒食盐案
基本案情:执法人员在市场监督检查中,查获当事人正在销售的假冒山西盐业牌深井海藻碘盐。经过对该案件线索的跟进,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在清徐县南尹村东208国道西侧一门面房查获了制贩假冒山西盐业牌食盐的窝点,现场查获用于加工假冒食盐的全自动包装机、热打码机、塑料薄膜封口机等设备,以及假冒山西盐业牌深井海藻碘盐3.12吨,用于生产假冒食盐的原料精制工业盐8.25吨、原盐(工业盐)0.1吨。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及其同伙配送假冒食盐的13处下线一一进行了追缴,共查获假冒深井海藻碘盐0.6444吨;在当事人长子高某租用的地下室中查获假冒山西盐业牌深井海藻碘盐70件,合计1.4吨。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盐专营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由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目前犯罪嫌疑人高某某、贾某等已被公安机关逮捕。
二、大同市天镇县查处某批发部违法经营食盐案
基本案情:天镇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联合天镇县公安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过程中在其院里东南角的库房内发现存放标称为“晋盐深井碘盐”共计254袋,“晋运盐精制碘盐”共计38袋。当事人未能提供食盐批发许可证、食盐的进货台账、厂家资质等相关票据。执法人员依法对涉嫌违法经营的食盐实施了扣押。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批发食盐,属于非定点食盐批发企业批发食盐的违法行为;对扣押回的涉嫌问题食盐,经国家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鉴定结果为碘含量不合格,属于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食盐外包装与原厂家包装明显不一致,属于伪造冒用他人包装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13940元,违法所得960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十三)项、《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二条以及《中国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没收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960元,罚款13.94万元。
三、晋城市查处某茶艺文化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基本案情: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其营业场所摆放有各种规格的米醋,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随后执法人员又对该公司位于沟北村口北侧的灌装场地进行了检查,依法对涉案物品进行了扣押,对灌装场地进行了查封。执法人员对涉案米醋进行了抽检,检测结果均为合格。经查,当事人违法经营的米醋货值金额为76114.23元;违法所得为23425.55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23425.55元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小米醋以及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罚款106.5599万元。
四、阳泉市盂县查处山西某煤焦化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使用霉变生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从事餐饮服务案
基本案情: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检查,发现当事人食堂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从事餐饮服务,且食堂经营环境脏、乱、差,无防蝇、防尘、防鼠等设施,从业人员现场未能提供健康合格证明,使用霉变生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对食堂经营环境进行整改,做好防蝇、防尘、防鼠设施,从业人员办理健康合格证明。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