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的规
时间:2019-10-22 10:34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日期:2019-10-22 来源: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124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加强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规范生产加工行为,防范食品安全风险,提升食品安全水平,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的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9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的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食品小作坊监管,规范生产加工行为,防控食品安全风险,提升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一、加强登记管理
(一)严格登记准入。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宣传,及时将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制度、生产条件、操作规范、标签标识要求和负面清单等事项告知从业者,指导从业者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规定的食品类别及品种明细填报《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书》,对符合条件的食品小作坊及时予以登记,对申报列入食品小作坊负面清单的食品类别及品种明细的一律不予登记。
对于在经营场所内现场制售食品行为,严格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销售者现场制售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二〔2016〕100号)规定,实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对已经按食品小作坊进行登记的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者,要建立退出机制,逐步将其纳入食品经营许可管理。
(二)严格登记现场核查。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登记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开展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应按照《食品小作坊登记现场核查记录表》进行逐项核查。对存在无专门生产场所,无独立原料区、加工区和成品区,各功能区域未采取有效的分离且无明确标识,未与污染源保持安全、无害距离或者生产区与生活区混用等情形的,现场核查应当判定为不符合,对现场核查不合格的不予登记。对免于现场核查的,日常监管部门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个月内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对生产经营条件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直至吊销登记证。
(三)建立健全监管档案。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建立食品小作坊监管档案,记录食品小作坊名称、开办者姓名和身份证号等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生产加工食品品种明细等信息,将登记信息、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材料一并纳入监管档案,每年进行更新,实施动态管理。
二、规范产品包装和标识
(四)加强产品包装管理。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应当进行预包装或者散装出厂销售。散装食品是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称重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和非定量包装的食品。用于包装、贮存、运输的包材、容器应当清洁、无毒、无害,防止食品污染。
(五)规范小作坊食品标识。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应当有标识,其中,预包装食品应当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小作坊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登记证编号、食品成分表或者配料表等事项;散装食品应当在食品容器、外包装上采用贴标或者挂牌等方式进行标识,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以及小作坊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食品标识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加强监督管理
(六)严格负面清单管理。食品小作坊不得接受委托生产加工,不得分装食品,不得生产加工下列食品:
1.乳制品、罐头制品、果冻、冷冻饮品、酒类、饮料(含瓶、桶装饮用水)、酱油、食醋、预包装肉制品;
2.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3.食品添加剂;
4.国家和省、设区的市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