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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食用植物原料提取物生产审查(4)


(五) 检验设备要求原则上,企业应具备自行检验能力,其检验仪器设备、设施应能满足企业原料的质量安全及特征性指标控制、生产过程半成品及成品质量安全和特征性指标控制的检验方法要求,并经计量检定或校准。包括重金属污染物、真菌毒素、农药残留、特征性指标等,依据原料和产品标准的检验项目确认。采取委托检验的,应验证与检验机构有关协议或措施,满足入厂原料验收、过程检验、出厂检验食品安全风险控制要求。

 

  三、试制产品检验企业所申报植物提取物的产品,提供试制产品的检验合格报告,检验项目应按产品适用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产品标准、企业标准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要求进行。

 

  四、其他企业应提交标签标示符合性的承诺。植物提取物的标签标示应符合《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通则》及其它相关的规定。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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