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管理工作规范(试(3)
时间:2019-09-21 22:04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示范区内从事围填海工程、水下爆破、采砂等对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活动,占用示范区从事港口建设、航道疏浚、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等工程建设的,应事先征求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意见,并提出相应的替代和补偿措施。
第二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况的,示范区管理维护单位可以申请进行调整: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海洋牧场灭失或部分损毁,且无修复价值的。
(二)因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以及其他管控要求调整,示范区用海性质不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的。
(三)示范区创建主体发生改变,原创建主体不适宜承担示范区管理维护职能的。
(四)示范区后续运行维护存在困难的。
(五)涉及国家外交、安全等其他特殊需要的。
第二十五条 示范区需要调整的,参照申报创建程序执行。
第二十六条 示范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经年度评价程序,由农业农村部直接撤销示范区称号:
(一)因示范区建设管理不当,引发重大生产安全、水域污染或生态灾害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示范区严重偏离示范主题,已基本丧失示范功能的。
(三)有其他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被撤销示范区称号的创建主体,由农业农村部予以通报,原则上不再受理其海洋牧场项目的申报。
第四章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由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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