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管理工作规范(试
时间:2019-09-21 22:04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厅(委),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局:
为规范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示范区典型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2017年,我部印发了《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管理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试行规范》)。《试行规范》发布以来,对规范全国海洋牧场建设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为适应海洋牧场示范区管理的新要求,我部在全面总结评估《试行规范》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对《试行规范》进行了修订,形成《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管理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9年9月4日
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示范区典型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示范区按照功能分为养护型、增殖型和休闲型三类。
第三条 农业农村部主管示范区工作,负责示范区创建和考核监管的组织管理等工作。沿海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示范区创建和考核管理等工作。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示范区创建申报和日常监管工作。
第四条 农业农村部成立海洋牧场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国家海洋牧场建设和管理提供决策咨询及技术支持,并定期组织开展海洋牧场相关技术培训,提高示范区建设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 农业农村部在有关项目和资金安排上对示范区建设予以支持。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在功能区划、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海洋牧场,建立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长效投入机制。
第六条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统筹示范区创建与海水养殖、休闲渔业、捕捞渔民转产转业、渔船改造及涉渔“三无”船舶治理、保护区建设和增殖放流等渔业相关工作,提高示范区的综合效益,充分发挥其典型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
第二章申报创建
第七条 农业农村部定期组织示范区创建,程序为创建单位申请,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初审和推荐,农业农村部组织评审并公布。
第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创建示范区。
(一)选址科学合理。所在海域原则上应是重要渔业水域,对渔业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养护具有重要作用,具有区域特色和较强代表性;有明确的建设规划和发展目标;符合国家和地方海域管理、渔业发展规划和海洋牧场建设规划,以及生态保护红线和其他管控要求,与水利、海上开采、航道、港区、锚地、通航密集区、倾废区、海底管线及其他海洋工程设施和国防用海等不相冲突。
(二)自然条件适宜。所在海域具备相应的地质水文、生物资源以及周边环境等条件。海底地形坡度平缓或平坦,礁区或拟投礁区域历史最低潮水深一般为6—100米(河口等特殊海域经专家论证后水深可低于6米),海底地质稳定,海底表面承载力满足人工鱼礁投放要求。具有水生生物集聚、栖息、生长和繁育的环境。海水水质符合二类以上海水水质标准(无机氮、磷酸盐除外),海底沉积物符合一类海洋沉积物质量标准。
(三)功能定位明确。示范区应以修复和优化海洋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为主要目标,通过示范区建设,能够改善区域渔业资源衰退和海底荒漠化问题,使海域渔业生态环境与生产处于良好的平衡状态;能够吸纳或促进渔民就业,使渔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相互促进。配套的捕捞生产、休闲渔业等相关产业,不影响海洋牧场主体功能。
(四)工作基础较好。黄渤海区示范区海域面积原则上不低于3平方公里,东海和南海区示范区海域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平方公里或已投放礁体总投影面积不低于3公顷,海域使用权属明确;黄渤海区已建成的人工鱼礁规模原则上不少于3万空方,东海和南海区已建成的人工鱼礁规模原则上不少于1.5万空方,礁体位置明确,并绘有礁型和礁体平面布局示意图。具有专业科研院所(校)作为长期技术依托单位。常态化开展增殖放流,采捕作业方式科学合理,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比较显著。示范区应吸纳一定数量转产转业渔民参与海洋牧场管护,周边捕捞渔民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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