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管理工作规范(试(2)
时间:2019-09-21 22:04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五)管理规范有序。示范区建设主体清晰,有明确的管理维护单位,有专门规章制度,并建有完善档案。示范区需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具备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有礁体检查、水质监测和示范区功效评估等动态监控技术管理体系,保证海洋牧场功能正常发挥;能够通过生态环境监测、渔获物统计调查、摄影摄像、渔船作业记录调查和问卷调查等方式,评价分析海洋牧场建设对渔业生产、地区经济和生态环境的影响。
第九条 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对照申报条件组织申报。优先考虑养护型海洋牧场,兼顾增殖型和休闲型海洋牧场。
第十条 申请设立示范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书。主要包括海洋牧场的区域范围、建设内容、功能定位、管理基础、监测评估情况、申报理由等(见附件1)。
(二)综合考察报告。主要包括本海域本底生物资源、生态环境、渔业发展和社会经济状况以及综合评价分析等。
(三)示范区建设规划。包括责任机构、建设目标、分年度实施计划、建设内容、投资及资金筹措、效益评估、受益群体分析、保障措施等。
(四)符合海域使用功能区划的有关材料及海域使用证明材料。
(五)大比例尺(1︰2000或1︰5000)地理位置图、功能区分布图(含明确的四至范围)、海洋牧场基本情况影像资料(包括水下礁体分布情况)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一条 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对符合条件的,填写《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创建推荐表》(见附件2),并将申报材料报送农业农村部。
第十二条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组织海洋牧场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对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推荐的示范区进行评审。评审专家不少于5人,2/3以上专家同意的视为评审通过。评审通过的,由农业农村部统一命名并公布。
第十三条 示范区评审应严格对照申报条件,综合考虑海洋牧场的功能定位、现有工作基础、建设规划以及预期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十四条 示范区按照下列方式命名:所在区域名称+创建主体+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
第十五条 示范区由农业农村部对外公布后,申报单位应在30个工作日内在海洋牧场所在海域附近陆地显著位置,按照农业农村部的统一标识样式对其进行标识,内容包括示范区名称、面积、四至范围、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等。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农业农村部建立“年度评价、目标考核、动态管理、能进能退”的考核管理机制。组织开展年度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构建动态监管信息系统,对示范区的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示范区管理维护体制机制,制定具体的管理目标和管理要求,通过合同约定和委托授权等方式,明确管理维护单位职责和权益,切实加强示范区管护,确保示范区发挥生态效益和公益性功能。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示范区建设和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对示范区建设、资源恢复和环境修复等生态效果情况开展监测或调查评估。
第十九条 省级渔业主管部门采用书面评价与现场考评相结合的方式,对示范区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年度评价,评价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差4个档次。年度评价办法和标准由农业农村部另行制定。示范区管理维护单位每年12月底前上报年度总结报告,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根据报告情况决定是否组织现场考评,考评专家应从海洋牧场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中随机抽取。
第二十条 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示范区考评结果报送农业农村部,由农业农村部对示范区的年度评价结果予以通报。评价结果为差的示范区,农业农村部督促其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限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未达到要求的,撤销其示范区称号。
第二十一条 农业农村部每5年组织开展一次示范区的复查。复查内容包括示范区工作开展、综合效益以及典型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发挥等情况。复查采取检查工作组实地核查的方法进行。工作组要求5人以上,由当地渔业主管部门和专家组成,专家从海洋牧场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中随机抽取。
第二十二条 对复查不合格的示范区将撤销其称号,复查结果较好的将在政策支持和项目安排方面予以倾斜。 (责任编辑:admin) |
- 上一篇:香港美心月饼的追求
- 下一篇:2019年浙江省一次性纸餐具产品监督抽查结果信息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