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萧山发布2018年消费维权十大案例 请你认清消费中的这些“(2)
时间:2019-04-05 15:03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2018年12月,王女士为孩子报名了某培训机构的钢琴课程,费用共计3.6万元,后因赠送课程内容发生变化,王女士要求退款,商家要求王女士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等材料,王女士担心公民信息泄露,拒绝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双方产生纠纷。
【律师点评】
在本案中,消费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并不是完成课程退款的必要条件,没有身份证复印件,经营者同样可以完成退款,只需要消费者提供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开户行等信息。因此,经营者要求消费者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才能完成退款的主张不符合必要性原则,违反了《消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可以拒绝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提醒:消费者在遇到商家要求提供个人信息时,一定要多长一个“心眼”,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
案例六:过期食品也敢卖,重罚5万元
2018年6月,萧山区消保委开发区分会接到投诉反映在某副食品店购买到过期的火腿肠。经现场发现该店在售17包待销售的270g双汇王中王优级火腿肠已过保质期,随后消保委对消费者的投诉根据《消法》有关规定进行了处理,同时将案件线索移交给区市场监管局。
【律师点评】
在本案中,副食品店经营过期的火腿肠,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
律师提醒: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应当注意查看食品包装袋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并在购买之后妥善保管购物凭证。如果不小心购买了过期食品,也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七:收钱抽奖,什么猫腻?
2018年8月,萧山区河上镇某店向当地老年人推销松花粉 (称松花粉有治疗“三高”疗效),并收取到场老年人每人5000—6000元,用于参与现场抽奖活动 (抽奖后全额返还),瞿先生怀疑经营者是否有相关资质,且销售的松花粉是否属于正规合格产品,向萧山区消保委戴村分会提出了诉求。
【律师点评】
经营者提供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消费者如果发现有欺诈行为的,可以主张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提醒:老年人在购买保健品时,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看清外包装上标注的保健功能。同时要选择药店等正规渠道购买保健品,不能在没有固定场所、没有发票、看不到正式经营手续的地方购买,也不要轻信他人,随便参加街头不正当的抽奖活动,切莫贪小便宜吃大亏。
案例八:住店摔伤,怪谁?
2018年4月,安徽的姜女士来杭旅游,入住萧山某酒店,期间洗澡不慎摔倒受伤,造成两颗上门桩牙断裂。在姜女士与酒店方的交涉中,双方对摔倒责任及赔偿金额存在较大分歧。
萧山区消保委临浦分会工作人员连夜赶到事发酒店,实地查看后发现客房卫生间警示标志张贴到位,也不存在下水道堵塞造成的卫生间积水致滑等其他情形,认定此起纠纷责任主要在消费者。
【律师点评】
《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基本原则是 “谁主张谁举证”。本案中,姜女士认为自己摔倒是因为酒店设施不完善导致的,对于这一主张,其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但如果酒店采取的措施不足,导致损害结果发生,则可以认定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律师提醒:旅客自身也应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如果未尽到,造成了自身伤害,也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九:天价“玉床”,保健品有奇效?
2018年,萧山区消保委城厢分会连续接到多起消费者反映,称在萧山区有两处有销售高价玉石床垫,以免费发放小礼品和提供玉石床体验等手段吸引老年人,宣传产品有治疗各种疾病功效,鼓动老年人购买“天价玉床”。
【律师点评】
在本案中,被投诉人从事某品牌玉石床销售经营,该玉石床属寝具用品而非医疗器械,却在经营过程中向消费者宣传有治病保健功能、保障身心健康的作用,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违法行为。
律师提醒:宣传有治疗疾病作用、预防效果的“保健品”不能购买,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保健品,并索要发票。
案例十:刻意调包,职业索赔受制裁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