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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

  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4经营磺胺类(总量)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水产品生鱼(黑鱼)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案件调查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进行调查。在采购生鱼(黑鱼)时履行了查验等义务,并按规定做好索证和台帐记录,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不知道所采购的生鱼(黑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也没有技术、条件对所采购的生鱼(黑鱼)进行检验,采取措施进行召回,自动停售问题产品,并在期限内完成了整改。截至目前,未接到消费者反映因食用上述不合格生鱼(黑鱼)造成伤害等不良反应的情况,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以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综合上述情况,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赖开川已经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索取了供货商相关证件材料,在收到检验报告之前,并不知道该批生鱼是不合格的。

 

  整改情况:把好进货关,履行查验供货商的相关资质和凭证,做好购销记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9月4日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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