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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3)

  第二十四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实施后,每5年进行一次复审。省级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发展、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和跟踪评价结果等情况,适时组织进行复审。

 

  第二十五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复审由原承担该标准起草工作的单位向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进行;复审结束后应当向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复审报告。复审报告应当包括是否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建议以及主要理由等。

 

  省级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复审意见,及时审批处理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继续有效的重新发布实施;需要废止的应当公告废止;需要修订的按本办法列入修订计划,及时安排修订。继续有效和经修订重新发布的标准,原标准编号不变。

 

  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修订后,省级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公布后20日内重新报送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废止后,省级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废止后20日内向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送有关废止标准的文件。

 

  第二十七条 批准发布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属科技成果,作为标准主要起草人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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