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
时间:2019-09-06 12:07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日期:2019-09-06 来源: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浏览:153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77号)和原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便函〔2017〕17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制定了《陕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9月25日
陕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管理,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公布、备案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充分考虑地方食品特点和饮食习惯,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
第三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或修订)、审批、备案、发布、实施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省级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布、解释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省级卫生主管部门组织成立陕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评委员会),负责审查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草案,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省级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建立陕西省卫生健康食品安全专家库。专家库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检验等方面专家以及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协助制(修)订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参与标准的起草、审查和论证等工作。
第五条 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实施的有关食品及原料、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检验方法与规程等食品安全技术要求,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第二章 立 项
第七条 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以向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提出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立项建议。
第八条 立项建议应当包括:标准制定的必要性,适用范围,主要规范的内容,国内外情况(包括标准查新)简要说明等。
第九条 省级卫生主管部门对立项建议予以初审,并组织“陕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专家对标准立项建议进行评审和论证。对通过论证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纳入年度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项目计划。
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和涉及重大食品安全急需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可即时立项。
第十条 列入计划的项目,如需延期或终止,承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起草的单位应当向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延期或终止的原因或理由。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一条 承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起草工作的部门应当成立由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地方标准起草小组,按计划要求完成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起草工作。
起草地方标准时,标准的内容应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起草地方标准时,应当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还应向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提出评估申请。
起草地方标准时,标准的编写格式、结构和表述规则应当符合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要求。
第十二条 承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起草工作的单位应当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草稿进行充分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试验验证,确定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并编写地方标准编制说明。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制说明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过程、主要起草人及其个人情况等;
(二)编制的原则和制定主要技术内容的依据,属修订的,应当说明主要修订的内容及原因;
(三)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先进程度等有关情况的说明;
(四)开展风险评估工作的,应说明风险评估情况;
(五)与现行法律、法规、国家相关标准和产业政策等协调情况的说明;
(六)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七)贯彻地方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等);
(八)废止现行有关地方标准的建议;
(九)其他应当予以说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 承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起草工作的单位应当书面征求相关食品安全监管单位及食品安全生产企业意见。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