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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2)

  第十四条 承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起草工作的单位应当积极采纳合理的意见,对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送审稿,连同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审查申请报告报省级卫生主管部门审查。

 

  第四章 审批、发布和备案

 

  第十五条 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从 “陕西省卫生健康食品安全专家库”随机抽取人员组成专家组,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送审稿进行会议审查,提出专家审查意见。

 

  专家组由7名以上成员的单数组成,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起草人员不得参加审查专家组。

 

  第十六条 专家组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实用性,以及文本编写的规范性等进行审查,形成审查纪要。

 

  审查纪要应当如实记录会议审查情况、审查结论意见以及对地方标准送审稿的主要修改意见,并附专家签名。审查结论以不少于出席会议的四分之三以上专家同意为通过。

 

  第十七条 承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起草工作的单位应当按照会议审查意见对地方标准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批稿,报省级卫生主管部门审批。

 

  报批材料包括:

 

  (一)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批表;

 

  (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批稿;

 

  (三)编制说明、审查纪要、审查意见修改表;

 

  (四)如系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制定的地方标准,应当有该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原文(复制件)和标准汉语译文;

 

  (五)征集意见汇总表及相应处理情况说明材料;

 

  (六)省级卫生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省级卫生主管部门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批材料进行审查,并将经过初步审查通过的标准在其网站上公示30日,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发布或者不予批准发布的决定。

 

  第十九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号由汉语拼音字母“DBS”、陕西行政区划代号前两位61、四位顺序号和发布的年号构成。即DBS61/××××(四位顺序号)—××××(年代号)。

 

  第二十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以省级卫生主管部门公告的形式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其网站上公布,供公众免费查阅。

 

  省级卫生主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解释工作。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解释以省级卫生主管部门公文形式发布,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一条 省级卫生主管部门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公布之日起20日内报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报送文件;

 

  (二)标准文本;

 

  (三)编制说明。

 

  第五章 实施、修订与复审

 

  第二十二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发布日期和实施日期之间应当有不少于6个月的过渡期限。因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的需要或对本省经济发展等有重大影响而急需实施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除外。

 

  第二十三条 省级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单位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并应当根据评价结果适时组织修订。

 

  省级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收集、汇总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作为修订的依据。

 

  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行业协会发现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向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有异议时,可以向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或建议,省级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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