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西省特殊食品企业落实质量(2)
时间:2019-09-04 14:02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第十一条 特殊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应当包括自查组织和人员、自查频次、自查内容、自查程序、结果评价、整改要求、自查记录和报告等内容。
第十二条 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场所、设备设施、卫生管理、原辅料管理(采购、验收、运输、贮存等)、生产过程控制、验证和检验、产品管理(贮存、运输、追溯、召回)、人员及培训、管理制度、记录和文件管理、食品安全控制措施有效性的监控和评价等特殊食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和食品安全状况的各个方面进行自查。
第十三条 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提交的自查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企业合规情况:食品生产许可、注册(或备案)、委托生产等是否合法有效;
(二) 报告期内生产活动的基本情况:生产的品种和数量、未生产的品种情况、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情况、有无连续停产1年以上情况等;
(三) 报告期内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情况: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外部审核和内部审核的次数、检查评价结果、发现的主要问题以及采取整改措施情况;
(四) 报告期内采购管理、供应商审核以及下游经销商评价的情况:原辅料采购验收贮存及可追溯情况、供应商变更及审核情况、对下游经销商的评价等;
(五) 报告期内进行生产质量控制情况:生产场所卫生情况,生产工艺、设备、贮存、包装等环节控制情况,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情况等;
(六) 报告期内人员情况:人员资质合规情况,对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生产负责人等关键岗位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履职的评价情况,对质量安全相关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相关情况,对涉及健康管理要求人员的健康检查情况等;
(七) 报告期内企业食品安全问题及处置情况:不合格食品管理、产品召回、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客户或消费者的投诉举报及处理等情况;
(八) 报告期内企业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行政处罚情况,和相关部门表彰奖励情况等;
(九) 其他结合自身情况细化和补充的报告内容。
第四章 经营环节
第十四条 特殊食品经营企业每年1次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自查情况自存备查。
第十五条 特殊食品经营企业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企业合规情况:食品经营许可是否合法有效;
(二) 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经营场所、设施设备、贮存条件等经营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三) 内部审核的情况:是否进行内部审核及检查评价、发现问题后是否进行整改,并整改到位;
(四) 供应商审核、采购管理情况:供应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否真实、有效、符合要求;逐品种查验生产企业的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和食品生产许可证是否真实、有效、符合要求;采购查验记录及可追溯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五) 质量控制情况:食品包装、标签、说明书是否与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一致,特殊食品保质期、贮存以及临近保质期和过期食品管理是否符合要求,特殊食品是否专区(或专柜)销售;并在显著位置标明“****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
(六) 人员培训和管理情况:对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关键岗位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是否符合要求,对质量安全相关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是否符合要求,对涉及健康管理要求人员的检查是否符合要求;
(七) 食品安全问题及处置情况:建立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及时处置不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的食品,问题食品管理、产品召回、以及客户或消费者主要的投诉举报及处理是否符合要求;
(八) 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应当自查的其他内容,或结合自身情况需要细化和补充的其他自查内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县级局收到特殊食品企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自查报告、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报告后,应当针对企业自查发现的问题,帮助指导企业落实整改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 各级局对特殊食品企业开展监督检查时,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并检查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