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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西省特殊食品企业落实质量

   日期:2019-09-04     来源: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180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精神,保障特殊食品质量安全,进一步强化企业落实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经研究,我局制定了《江西省特殊食品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自查和报告规定(试行)》,现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各地在试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9年8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特殊食品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自查和报告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下同)质量安全,进一步强化企业落实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组织、指导全省特殊食品企业自查和报告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对特殊食品企业的自查和报告要求。

 

  市级、县级局依法开展对辖区内特殊食品企业自查和报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特殊食品企业开展自查和报告,应当遵循合法、全面、客观、及时的原则,保证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和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第四条 特殊食品企业自行组织或者外聘质量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开展自查工作,也可以委托与食品质量检查、质量认证、质量检验相关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自查工作。

 

  第五条 特殊食品企业应当对自查和报告的真实性负责。鼓励企业主动向社会公示自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特殊食品企业应当制定并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批准后执行,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第七条 特殊食品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和产品、标签、良好生产规范、良好操作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有关特殊食品的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以及注册证书或备案的内容,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工作,并如实做好相关记录;自查记录内容应当真实、准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特殊食品企业应当立即开展食品安全自查:

 

  (一)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案件查办发现企业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

 

  (二)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抽检发现抽检不合格,或者风险监测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或问题的;

 

  (三)消费者集中投诉或者出现重大舆情事件,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

 

  (四)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原辅材料、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特殊食品经营企业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存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

 

  (六)其他需要立即开展自查的情况。

 

  第九条 经自查,特殊食品企业发现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局主动报告。

 

  第三章 生产环节

 

  第十条 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建立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对该体系的运行情况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保证其有效运行,并制作质量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自查报告,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主动提交自查报告。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每年1次自查和报告,于每年1月15日前向县级局提交报告。

 

  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每半年1次自查和报告,分别于7月15日、1月15日前向省局、市级局、县级局提交报告。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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