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院首次发布《消费者权益纠纷民事审判白皮书》(3)
时间:2019-04-05 13:44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法官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预包装食品包装上的标签应当强制性标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保质期、生产者的相关信息、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生产许可标号等信息。该案争议的焦点是食用调和油的标识未标明原料油含量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成分,应标识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而该案食品调和油的配料成份橄榄油、玉米油均系普通食用植物油,不属于应标识含量的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在标签中标明含量不是目前行业相关标准的强制要求,因此无需对购买者进行赔偿。
新闻延伸
“职业打假”该不该支持?
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施行以来,民间打假力量不断发展,甚至出现产业化的趋势。在青岛近3年审理的786件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中,有151件系“职业打假人”提起诉讼,占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总数的19.2%。随着“职业打假”案件的增多,社会各界对“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消费者,是否可以支持惩罚性赔偿金有很多争议。为此,青岛中院通过昨日发布的《白皮书》也表明了自己的态度:“职业打假”应当被支持,虽然该行为有一定弊端,特别是采取“埋雷”“缠诉”等方式打假,但不应将其一棍子打死。
典型案例
2018年7月,韩某从某批发超市先后两次购买了12瓶某品牌红酒,支付价款共计20160元,韩某提供了购买过程的录像视频,记录其进入超市购买红酒、取货、付款、携带购买的红酒离开及上车查验的全过程,录像视频还显示红酒酒瓶上、包装纸箱上无中文标签及中文说明。韩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某批发超市返还货款并支付10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金。一审法院认为,韩某是职业打假人,其在某批发超市购买涉案红酒的目的是为了营利,不属于消费者。韩某未举证证明其因购买涉案红酒受到损害或者红酒没有中文标签会影响食品安全,某批发超市不应赔付惩罚性赔偿金,故判决双方相互退还货物和货款。二审法院认为,判断一个自然人是不是消费者,不是以他的主观状态为标准,而应以购买商品的性质为标准,只要购买的商品是生活资料时,就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指的消费者,因此,韩某应属于消费者的范畴。韩某虽然未饮用涉案红酒,没有造成人身损害,但因某批发超市实施了向其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韩某即有权主张10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金。
法官点评
该案中,二审法院对“职业打假人”的消费者地位和其惩罚性赔偿诉求作了肯定的认定。主要考虑的是判断消费者的标准,不应以购买主体的主观状态为标准,而应以购买商品的性质为标准,如果购买的商品是生活资料,购买主体可认定为消费者。“职业打假”关注的重点不应是消费者是否因生产者或销售者的“欺诈”行为作出错误的判断,而是生产者或销售者是否实施了“欺诈”行为。此外,“职业打假”对净化市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现实中不少普通消费者怠于维护其自身合法的消费者权益,使不法商贩难以被追责,不法商贩非法获利远远大于其违法成本,市场难以得到净化,而知假买假者不同于一般消费者,维权意识比较强烈,他们对假冒伪劣产品有着相当的敏感度,维权往往容易成功,更宜于净化市场。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