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院首次发布《消费者权益纠纷民事审判白皮书》(2)
时间:2019-04-05 13:44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案情简介】2018年4月12日,江某在某通讯器材店订购iphone7plus手机一台。后江某认为该机并非全新机,遂委托有关部门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该手机购买日期为2017年7月3日且设备之前有更换部件维修记录。江某诉至法院,要求退货并给予3倍赔偿。法院审理后认为,通讯器材店隐瞒手机曾经销售过的真相构成欺诈。
【法官点评】该案系一起典型的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案件焦点是经营者是否存在欺诈行为。该案中通讯器材店明知所售手机曾经销售过,仍作为全新手机向江某销售,构成欺诈。法院判令通讯器材店退还货款并承担3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既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对经营者不法行为的惩戒。
案例二
水源地违法种植
农户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案情简介】2016年4月,张某先后向崔某购买16900元某品牌萝卜种。将萝卜种植后,张某发现萝卜出现抽薹现象,影响收成及下一季种植,遂将崔某、品牌经销商及进口商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损失552000元。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的萝卜种植地位于莱西市产芝水库库区,该区域被莱西市人民政府明令禁止农业种植。法院认为,产芝水库承担向莱西市自来水公司和青岛市自来水公司供水的职责,是饮用水水源地。为保证饮用水水源安全,政府禁止在该库区范围内种植农作物。张某违反上述强制性法令在该区域内种植萝卜,其种植利益不受法律保护。故张某的诉讼请求被法院依法驳回。
【法官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由此可见,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才受法律保护,违法行为和非法利益无法获得法律的维护和救济。该案中,莱西市人民政府为保证饮用水水源安全,明令禁止在产芝水库库区进行农业种植,并设置了产芝水库生活饮用水源地保护宣传牌,而张某违反强制性法令,仍将萝卜种植在产芝水库库区,其所使用的农药、化肥必将造成饮用水污染,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违法和利益非法的属性使其种植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案例三
进口食品未检疫
网商被判10倍赔偿
【案情简介】2018年8月6日,赵某从申某网络购物平台上经营的店铺购买了“法国军粮”套餐,包括鸡肉、牛肉等,支付了价款4200元。后赵某发现所购食品无中文标签,赵某认为申某销售的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起诉要求退还货款并支付10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金。法院审理后认为,申某销售的涉案食品系从法国进口,但未有证据证明该食品已经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及属于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故判决申某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法官点评】进口食品需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进行安全管理。根据法律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且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食品安全问题关系民生,进口食品的安全监管是防止境外食品安全事件对境内造成影响的重要保障。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进口食品,会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潜在的隐患,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申某作为进口食品经营者,应对其销售的涉案食品已经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其未能提供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
案例四
调和油未标明配比
原告索赔被驳回
【案情简介】2016年11月6日,江某某在某超市购买某品牌橄榄葵花油、某品牌橄榄葵花食用油及七桶某品牌橄榄玉米油共计1526.8元。后江某某以该食用调和油未标明原料油的含量为由,起诉要求某超市退还货款1526.8元并赔偿10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金15268元。法院审理后认为,生产厂家提交了该案商品的检验报告及全国粮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油料及油脂分技术委员会回复函,可以证实该商品作为食用调和油,不属于强制性需要标明添加量的范围。江某某没有证据证明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会因未标注原料油配比可能造成食品安全问题和人体健康的危害,故对其诉求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