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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远洋渔船船位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3)

  第三十条 远洋渔船船位监测系统的船位数据为农业农村部所有,相关单位在监测工作中应遵循船位监测数据安全、保密原则,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使用。远洋渔业协会应采取措施保障船位数据安全,及时对系统采取定级、备案、测评等防护措施,妥善储存近5年船位数据并报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备案。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可调阅本辖区内远洋渔船船位数据。远洋渔业企业可调阅本企业执行远洋渔业项目渔船的船位数据。

 

  第三十一条 如我国加入的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或入渔国实施更为严格的船位监测管理措施,则我国远洋渔船应遵守并实施该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或入渔国关于渔船监测的管理措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农业部办公厅2014年10月27日印发的《远洋渔船船位监测管理办法》(农办渔〔2014〕58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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