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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远洋渔船船位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厅(局、委),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局,中国远洋渔业协会,各远洋渔业企业:

 

  自2014年10月27日我部下发《远洋渔船船位监测管理办法》(农办渔〔2014〕58号)以来,远洋渔船船位监测工作逐步完善,对强化远洋渔业管理、保障远洋渔船航行作业安全、严格执行远洋渔业扶持政策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国际社会对渔业资源保护以及打击非法捕鱼日益重视,相关区域性渔业组织和入渔国对渔船管理提出了越来越严格的要求。为进一步强化远洋渔业规范管理,切实履行负责任国家义务,适应国际国内渔业管理的新变化新要求,促进远洋渔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我部在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基础上,对《远洋渔船船位监测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远洋渔船船位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农村部

 

  2019年8月1日

 

  远洋渔船船位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远洋渔业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远洋渔业扶持政策,保障远洋渔船航行作业安全,促进远洋渔业规范有序发展,履行相关国际义务,适应国际渔业管理要求,根据《远洋渔业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农业农村部批准从事远洋渔业生产的渔船(含渔业辅助船),应当安装船位监测设备并纳入农业农村部远洋渔船船位监测系统(以下简称“船位监测系统”),由农业农村部实施船位监测。

 

  第三条 远洋渔船纳入船位监测系统是远洋渔业项目审批的必要条件,船位信息报告情况是项目年审的重要内容,船位数据是核定有关政策性补贴、监督执行有关政策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 船位监测系统由农业农村部统一管理,委托中国远洋渔业协会(以下简称“远洋渔业协会”)承担技术维护、组织协调及技术培训等工作,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第五条 各有关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远洋渔船船位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对本辖区远洋渔船船位进行日常监测。市、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协助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远洋渔船船位监测相关工作。远洋渔业企业负责本企业远洋渔船船位日常监测,企业法人为第一责任人,企业应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日常监测工作。

 

  第二章 船位监测设备的安装

 

  第六条 远洋渔船应当安装与船位监测系统兼容的船位监测设备,并可正常调取船位。对入渔国明确规定不允许安装船位监测设备的远洋渔船,应当使用安装的船舶自动识别设备(AIS)报送相关信息。

 

  第七条 远洋渔业企业参考信号覆盖范围自主选择符合第六条要求的监测设备,自行完成设备的采购、安装和入网。安装完成后,企业应及时通过船位监测系统将渔船注册信息,包括船舶登记信息、船位监测设备信息等报远洋渔业协会,并申请纳入船位监测系统。渔船注册信息应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八条 远洋渔业协会应及时组织对企业安装的船位监测设备进行技术检测,并将检测结果通知申请企业,同时抄报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和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船位监测设备检测合格的渔船将自动纳入船位监测系统。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随意移动、损坏、拆卸已安装好的船位监测设备。远洋渔业协会应组织研发船位监测设备防拆卸自动报警功能。如因维修或更换设备确需拆卸的,须向远洋渔业协会报备。

 

  第十条 远洋渔船纳入船位监测系统后,不得随意更改渔船注册信息。确需变更的,须凭渔船国籍证书、远洋渔业项目审批通知等相关材料到远洋渔业协会变更渔船注册信息,并报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和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船位的日常报告和监测

 

  第十一条 纳入船位监测系统的远洋渔船,船位监测设备日常自动报告船位信息的频率不得少于每日24次,每1小时1次,有效船位每日不得少于18次。农业农村部和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可根据管理需要调取远洋渔船船位信息。船位信息包括:渔船船名,渔船地理位置(纬度和经度),渔船在上述位置的日期和时间、航向、航速。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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