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征求小食杂店 认定标准及管理办(3)
时间:2019-07-11 10:30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第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做好相关法律法规解读及政策宣传,加强对经营者的培训教育,对不按要求执行本办法的可以对其进行责任约谈。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经营者落实本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发现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要督促经营者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第十二条 经营者未遵守本办法,违反《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条例》第六十八、六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擅自篡改食品生产日期或保质期、过期食品改换包装、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等违法行为,并将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入经营者信用档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征求意见反馈表
填报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序号 文件名称 条款 原文 修改意见或建议 理由 1 《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食杂店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 ...... ...... ....... 2 ....... 3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 .......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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